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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微信转借:商业秘密侵权风险的审视与防范
时间:2025-01-13 09:3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十问邱戈龙
在当今数字化办公的时代背景下,公司为员工注册工作微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管理与沟通方式。然而,当员工离职时,若将工作微信转借他人,这一行为是否会侵害商业秘密呢?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员工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也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息息相关。
商业秘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具有显著商业价值并且经过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各类信息。在日常工作中,员工通过工作微信进行业务洽谈、交流产品方案、传递客户信息等活动,这些信息很有可能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例如,与重要客户的合作意向细节、尚未公开的新产品研发思路、独特的市场推广策略等,都可能在工作微信的聊天记录、文件传输中得以体现。
即使员工已经离职,其对在职期间所知晓的商业秘密仍然负有保密义务。这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员工与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所衍生出的法律责任。当离职员工将工作微信转借他人时,如果导致他人获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那么就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例如,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的一名离职员工,出于某种不当目的,将其工作微信转借给了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而在该工作微信中,恰好保存有公司即将推出的新产品推广计划,包括目标客户群体、营销渠道、优惠策略等详细信息。竞争对手获取这些信息后,迅速调整了自己的市场策略,提前推出类似产品并抢占了部分市场份额,给原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离职员工转借工作微信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对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并非所有的工作微信转借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侵权。如果工作微信中仅仅包含一些已经公开的信息,例如公司官方网站上已发布的产品介绍、行业内普遍知晓的市场动态信息,或者是一些一般性的工作交流内容,如日常的工作安排、考勤通知等,那么即使转借他人,也难以认定为侵害商业秘密。此外,如果公司无法证明其工作微信中存在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或者无法证明自身已经对这些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未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未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未对工作微信的使用权限进行合理限制等,那么在法律上也难以认定员工转借工作微信的行为构成侵权。
为了避免此类侵权纠纷的发生,员工应当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离职时妥善处理工作微信。这包括主动删除或妥善保管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避免将工作微信转借他人,尤其是竞争对手或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而公司方面,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员工入职时,就应当对其进行详细的保密培训,告知员工商业秘密的范围、重要性以及保护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规范工作微信等办公工具的使用流程,如设置不同的信息访问权限、定期备份重要信息等;在员工离职时,要制定完善的交接流程,确保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因员工离职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工作微信在员工离职时的转借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但无论是员工还是公司,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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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 1995 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是全国少数只从事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生态体系,致力于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以科技创新产业为导向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 年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战绩,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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