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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剖析
时间:2024-12-19 08:4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十问邱戈龙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犹如企业的核心命脉,关乎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然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却时有发生,这类行为多被界定为民事违法行为,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便成为侵权人应承担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其主要涵盖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重要方面。
首先来看违约责任。当涉及商业秘密相关的合同关系时,若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等义务,便触发了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例如,依据《技术合同法》第 40、41 条的规定,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情境下,当事人若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那么按照法律要求,其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对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这里对于赔偿责任有着精准的界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赔偿的合理性与公平性,既让受损方能够得到合理补偿,又避免违约方承担过重的、不合理的赔偿负担。
再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通常基于侵权人未经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等行为。与违约责任不同,侵权责任并非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情形,而是直接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这一侵权行为本身。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赔偿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以恢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状态,维护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秩序。
总之,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规定都十分明确,旨在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商业活动参与者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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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 1995 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是全国少数只从事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生态体系,致力于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以科技创新产业为导向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 年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战绩,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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