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深入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贿赂”问题
时间:2024-12-09 09:3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十问邱戈龙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1项中的“利诱”被明确修改为“贿赂”。这一变化在法律实践中引发了对于采用贿赂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深刻反思。在认定相关行为类型时,必须对贿赂对象和贿赂目的进行仔细区分,避免简单化的判断。
一、区分贿赂对象的行为主体类型
在认定贿赂行为时,首先需明确贿赂对象的主体类型。这里可以将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合法获取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主体,另一类是合法使用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主体。根据《刑法》219条的规定,只有当贿赂对象属于未合法获取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主体时,才可以适用该条款。
例如,假设某公司的一名员工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如果他接受了贿赂,则该行为符合219条的适用条件。然而,若某员工在合法接触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因职位原因进行贿赂,则不应认定为此条款下的贿赂行为。区分主体的合法性,是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性的关键步骤。
二、明确贿赂的目的
在确认贿赂对象后,接下来需要明确贿赂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贿赂的目的应仅限于获取商业秘密,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也就是说,贿赂的目的若是为了让他人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则不符合《刑法》219条第1款第1项的要求。
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方通过贿赂获取了商业秘密,但其贿赂目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披露或转让给第三方,这种情况就不能被认定为该条款下的贿赂行为。这样的明确界定有助于维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防止法律被滥用。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贿赂行为的认定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犯罪,如果其贿赂对象或贿赂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刑法》219条第1款第1项中的贿赂行为。这意味着,其他形式的贿赂行为需要依据行为主体和侵权手段进行不同的认定,可能被视为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例如,某企业通过贿赂获取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但贿赂的目的并不符合获取商业秘密的单一目的,而是涉及多种使用情形。这种情况下,行为不应当被纳入219条的适用范围,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分析,可能认定为其他形式的商业秘密侵权。
四、结论
总之,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贿赂行为的界定变得更加严格。法律在适用时必须仔细区分贿赂对象及其行为主体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贿赂的目的。这一系列的界定不仅有助于保障商业秘密的安全,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通过这样的法律框架,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 1995 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是全国少数只从事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生态体系,致力于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以科技创新产业为导向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 年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战绩,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承办案件多次入选法院经典案例和全国十佳:2023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目录、2023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2021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2021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2021年度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55个典型案例、2017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7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长昊律师的客户世界知名,服务过平安集团、亿邦国际、艾为电子、铁骑力士、日本牛尾、迈瑞医疗、TCL、趣游厦门、佑伦科技、西纯环保等知名企业,品牌案例更专业,核心团队一站式法律服务为您的保驾护航。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上一篇:上一篇:商业秘密的无形性解析
下一篇:下一篇:员工离职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