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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商业秘密:权利归属在不同情况下的变化
时间:2024-11-01 09:1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十问邱戈龙
在当今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不同场景下,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会有所不同,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在不同雇佣和合作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原则。
一、雇佣关系下的技术成果归属
在雇佣关系中,员工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技术成果,通常归单位所有。这一点强调了员工在职务范围内所创作的成果与其所属单位的密切关联。在此背景下,兼职关系也被视为劳动关系,因此在兼职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同样适用职务技术成果的商业秘密归属规定。这意味着,无论员工是全职还是兼职,其在单位内创作的成果都将受到原单位的保护。
二、离职后员工入职新单位的商业秘密归属
当员工离职并进入新单位时,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需要仔细区分。员工在新雇主单位利用其基本技能所产生的商业秘密,属于新单位,这并不构成对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侵犯。然而,若员工的基本技能中包含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信息,那么员工在此情况下不得披露或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样的区分有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员工在新单位的创新和发展不会受到不当限制。
三、委托开发中的商业秘密归属
在委托开发的场景中,商业秘密的归属往往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有明确的约定,则依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商业秘密归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所有。值得注意的是,当同一受托人接受多个类似主题的委托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委托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遵循保密协议,严禁擅自披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商业合作的诚信和安全,确保各方信息的机密性。
四、合作开发中的商业秘密归属
在合作开发的情境下,同样应依据约定来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若有明确的约定,双方按约定执行;若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合作开发者共享商业秘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作开发关系的认定,常常成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被告免责的重要依据。如果能认定为合作开发关系,合作者可以自行使用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不构成侵权。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推动合作创新,同时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不同的场景下,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各有其复杂性和细致的规定。企业在设计雇佣、兼职、委托和合作开发关系时,需明确约定,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要尊重员工的基本技能和创新能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商业环境。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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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 1995 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是全国少数只从事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生态体系,致力于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以科技创新产业为导向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 年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战绩,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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