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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单位客户信息,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时间:2024-10-27 10:3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十问邱戈龙
【引言】
销售岗位的员工在原公司获得了客户名单,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后,却利用原公司客户信息向客户推销自己经销的其他酒品。“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呢?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酒类产品的企业,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交易记录和交易习惯等。这些信息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严格限制查阅条件。
甲公司将酒品销售工作外包给乙公司,并要求乙公司的销售人员必须与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如联系客户时需使用乙公司制定的手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客户联系方式等保密措施。
2022年4月7日,被告张三应聘乙公司的销售岗位,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张三未经许可不得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并在离职后需将在工作过程中掌握的相关资料和客户名单交还公司。
几个月后,张三离职进行自主创业,并且利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公司客户名单,向这些推销自己代理的酒品。同时,他还依据据获取的客户地址,向每一名客户赠送一瓶红酒,以此招揽客户。
不久,甲公司发现后,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张三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张三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40万元
【法院观点】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甲公司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等,系甲公司基于长期交易习惯整理、收集的信息,非公开信息,并且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被告张三在离职后,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利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向客户推销自己代理的酒品,这一行为构成了对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判决结果】
1、张三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
2、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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