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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时间:2022-04-03 11:28 作者:邱戈龙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
 
一、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概念
 
技术创新的理论观点,首先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比特1912年在其代表作《经济发展理论》提出的。熊比特认为,创新是指“建立一种生产函数”并由“企业家对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作者给出了通俗的定义:技术创新是指由技术的新构想,经过研究开发或技术组合,到获得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全过程活动。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都有不同的看法。就国内而言,简单说,大体上有几种:⑴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⑶知识产权是指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我们认为,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权、专有技术权、版权、计算机软件权等;第二类是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对其取得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权利。工业产权除专利权利外,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者原产地名称等产权。
 
二、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技术创新的过程与一般的生产过程不同。一般的生产过程纯粹是实物产品的产出过程,而对于技术创新过程它不仅仅产生出食物产品,更主要的是体现在新产品上的新技术,他是一种无形的知识。对于创新主体以外的其他竞争者而言,他们会被新产品所产生的高额利润所吸引对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和物理化学分析等,以获取生产技术并制造相同产品进出市场,从而夺走一部分市场。因此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保护这些无形知识资产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对创新主体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无法收回其预期的投资。
 
技术创新过程一般包含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与商品化三个阶段。
现就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三个阶段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作如下讨论:
 
1.技术研究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技术研究阶段,科研立项是关键。在科研立项中利用好专利文献这一战略性技术极有利于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科研起点,加快科研速度。事实上,一个产品的开发研制,可能有很多人在同时进行,甚至是他人已经申请了专利如不能全面准确的掌握专利信息就无法全面了解技术动态,对哪些属于公有技术,哪些属于别人的知识产权,一无所知这样极易落入别人的专利陷阱,使自己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研制出来的产品却是早已被别人申请专利的侵权产品。在进行技术研究过程中,许多研发主体习惯于在研究尚未成功阶段,便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果。这种做法极易导致因技术内容公开而失去申请专利的可能很容易被竞争对手作为借鉴,将其稍作加工改进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合法的“窃”为已有。从这个意义上,做好技术保密工作,不失为一种知识产权前期保护的好办法。
 
2.产品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产品开发亦即中试阶段也是技术创新理论向实践飞跃的阶段。在此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是如何防止同类企业在了解技术状况后,抢先使用同样工艺或产品占领市场,获得在先权利或同类竞争主体抢先申请专利,使研究者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化为乌有。因此,及时申请专利使创新成果获取法律保护,是保护新技术产品开发安全进的有效保障。有些创新主体专利战略意识淡薄,总是等到研究成果处于十分成熟时去申请专利。而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不一定归属于最早研究并最早出成果的创新者,而是归属于最先申请申请的创新者。为了防止自己的研究成果失去产权价值,抢先申请战略在产品开发阶段显重要。
 
3.商品化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技术创新商品化阶段亦即技术创新成果扩散阶段,几乎处处可以碰到知识产权问题。新技术产品的商业化上市,要最大限度地占领国内外市场,就必须保证自己的产品不被侵权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持有自己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如果这些新技术产品尚未权利化,不仅会失去市场占有,甚至会被诉诸法庭。因此技术商品化阶段,既加强对新工艺、新产品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是其重点。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所保护的客体虽是不同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系统工程,仅仅会应用某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而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应用多种法律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却是势在必行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一项新产品的开发运用,其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结构可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形及包装均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要时还可以保留部分技术秘密以增加保护的实际效果,再加商标申请,这样足可以使该产品拥有一个知识产权立体防卫系统起到交叉保护的作用,使侵权者无懈可击。这是采用单一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所不可比拟的。
诚然,对于不同的创新技术成果,其保护策略也各异。但归纳起来无外乎有三种。
一是公开模式即创新主体将技术成果公开,以获取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对于技术创新而言,主要指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这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处子非常稳定状态。但它容易造成技术服务成果的不和理扩张并且由于其权利取得要经过行政审查,权利取得成本也较高。
二是保密模式,即采取技术秘密方式本来保证成果。这种权利的取得无须登记,获取成本最低足可严格控制技术成果的扩散。但是,由于该权利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成果的保密状态。极有可能不慎泄露或其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而被公开,一旦进入共有领域,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复存在。
三是混合模式,即成果拥有主体将成果的部分内容用公开模式保护,而将其余部分内容用技术秘密方式予以保密。采用此种模式,结合了公开模式和保密模式的优点。弥补了两种模式的不足。权利人既能有效的控制成果的扩散和使用,又能获取较长的控制时间。比较而言,上述三种模式在权利的专有性方面,公开模式>混合模式>保密模式,在控制技术成果的扩散力度方面,保密模式>混合模式>公开模式。对于具体某项自主创新成果,必须结合具体成果的特性,来选择合理的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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