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我国的商业秘密单独立法是整合现行法律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12-23 15:47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一、单独立法是整合现行法律规范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已形成由《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在司法保护上,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2日发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天津、江苏、浙江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或研讨会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审理指引。通过梳理看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和总体考虑。这种分散的立法模式,无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体设计上,真正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目标。立法的不完善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诉讼主体、合理保密措施等认定标准尺度不一。相关法律之间在有关概念原则上也缺少协调统一,容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徒增法律适用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单独立法是预防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美国著名的商业秘密法专家R.MarkHalligan强调,美国高层特别关心中国的商业秘密安全。早在2013年2月,奥巴马政府总统执行办公室颁布了《美国政府减少盗窃美国商业秘密战略》,该战略列举了19个侵害商业秘密的重点案例,其中16个涉及华人或中国企业,占同期案件总数的85%。据美国知识产权执法调查员2018年3月致美国国会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2017财年,在美国司法部检察官和联邦调查局对企业和国家赞助的商业秘密盗窃着手调查和起诉的9个案例中,有5个与我国有关。国外对我国商业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的案例,也时有曝光,“力拓案”就是一例。近期,我国不少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也成为有些国家的窥探对象,比如中国的高铁技术。经济间谍活动使境外企业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不但损害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适当运用域外适用条款,对防范和制裁境内外经济间谍提供有力的反制措施,也是反制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频繁对我使用商业秘密法律措施的有力武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应有的法律推动和保障作用。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仍存在诸多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商业秘密保护法曾列入我国的专项立法规划,但迄今20多年没有任何进展。1996年以前,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尽快制定商业秘密立法的提案。相关部委也曾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出商业秘密草案并报送国务院,说明我国在单独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曾经做过努力。进入新时代,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多,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迫切要求我们单独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这是我们主动应用法律保护手段参与全球竞争的顺势而为,更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近年来,我国在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已形成由《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在司法保护上,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2日发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天津、江苏、浙江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或研讨会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审理指引。通过梳理看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和总体考虑。这种分散的立法模式,无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体设计上,真正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目标。立法的不完善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诉讼主体、合理保密措施等认定标准尺度不一。相关法律之间在有关概念原则上也缺少协调统一,容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徒增法律适用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单独立法是预防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美国著名的商业秘密法专家R.MarkHalligan强调,美国高层特别关心中国的商业秘密安全。早在2013年2月,奥巴马政府总统执行办公室颁布了《美国政府减少盗窃美国商业秘密战略》,该战略列举了19个侵害商业秘密的重点案例,其中16个涉及华人或中国企业,占同期案件总数的85%。据美国知识产权执法调查员2018年3月致美国国会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2017财年,在美国司法部检察官和联邦调查局对企业和国家赞助的商业秘密盗窃着手调查和起诉的9个案例中,有5个与我国有关。国外对我国商业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的案例,也时有曝光,“力拓案”就是一例。近期,我国不少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也成为有些国家的窥探对象,比如中国的高铁技术。经济间谍活动使境外企业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不但损害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适当运用域外适用条款,对防范和制裁境内外经济间谍提供有力的反制措施,也是反制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频繁对我使用商业秘密法律措施的有力武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应有的法律推动和保障作用。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仍存在诸多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商业秘密保护法曾列入我国的专项立法规划,但迄今20多年没有任何进展。1996年以前,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尽快制定商业秘密立法的提案。相关部委也曾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出商业秘密草案并报送国务院,说明我国在单独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曾经做过努力。进入新时代,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多,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迫切要求我们单独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这是我们主动应用法律保护手段参与全球竞争的顺势而为,更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上一篇:上一篇: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下一篇:下一篇: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挑战【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