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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侵犯商业秘密罪
时间:2021-11-29 10:4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在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本文在分析国内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实际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具体对策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
一、当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形式较散乱、不够和谐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的法律和规定制度繁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散乱且相对不和谐,看似全面实则分散,导致相关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性,相互之间滋生法律冲突,加大法官适用法律的难度,不利于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升。同时由于各项部门法一般是从任一角度来对这一问题的保护做出规定,相对来说不够具体全面。
(二)诉讼过程中保护机制的缺乏
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成果,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诉讼程序设计并不严密,在立法上缺乏具体性规定,一般需要商业秘密持有人进行主动保护,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在客观上加以保护。
(三)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充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具体内容并未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但以列举的方式很难把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所有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具体且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尤其是应制定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来加以保障。例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2016年商业秘密保护法案》(即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等法律专门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有关数据显示在美国每年由于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00亿美元,相关法案有效缓解了该状况的发生。此外,在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中也应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权利内容,从而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二)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实务中,侵权人可能短期内并未获得很多利润,但是对企业来说损失是无法估计的。侵权成本较低,所以应加大惩处力度,使侵权人不敢从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最大程度的弥补企业所受损失。此外,还可以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列入失信惩戒制度,压缩侵权人的生存空间,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减少和预防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诉讼中的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在商业秘密案件诉讼过程中,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保护诉讼中的商业秘密,所以需要企业自行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应该申请法院对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保护各方利益。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
一、当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形式较散乱、不够和谐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的法律和规定制度繁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散乱且相对不和谐,看似全面实则分散,导致相关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性,相互之间滋生法律冲突,加大法官适用法律的难度,不利于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升。同时由于各项部门法一般是从任一角度来对这一问题的保护做出规定,相对来说不够具体全面。
(二)诉讼过程中保护机制的缺乏
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成果,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诉讼程序设计并不严密,在立法上缺乏具体性规定,一般需要商业秘密持有人进行主动保护,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在客观上加以保护。
(三)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充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具体内容并未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但以列举的方式很难把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所有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具体且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尤其是应制定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来加以保障。例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2016年商业秘密保护法案》(即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等法律专门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有关数据显示在美国每年由于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00亿美元,相关法案有效缓解了该状况的发生。此外,在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中也应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权利内容,从而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二)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实务中,侵权人可能短期内并未获得很多利润,但是对企业来说损失是无法估计的。侵权成本较低,所以应加大惩处力度,使侵权人不敢从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最大程度的弥补企业所受损失。此外,还可以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列入失信惩戒制度,压缩侵权人的生存空间,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减少和预防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诉讼中的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在商业秘密案件诉讼过程中,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保护诉讼中的商业秘密,所以需要企业自行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应该申请法院对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保护各方利益。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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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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