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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_软件著作权对于权利人有哪些权利限制
时间:2018-10-12 11:57 作者:admin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_软件著作权对于权利人有哪些权利限制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基本案件】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及计算机技术、信息服务的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开发了QQ即时通讯软件,并将QQ软件及其各升级版本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腾讯网(www.qq.com)进行运营。QQ即时通讯软件包括服务器软件和客户端软件,其注册用户可利用该软件系统,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与其他QQ用户进行实时交流,并具有隐身登录等功能。2008年初,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腾讯QQ软件开发了彩虹显IP软件,并在其开办的网站提供该软件的官方免费下载。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参与了彩虹显软件的后期开发和运营,并为该软件的官方网站提供服务器等物质支持。彩虹显IP软件的主要功能在于改变腾讯QQ软件用户上线时具有的隐身功能(简称显隐身)和显示在线好友的IP地址及地理位置(简称显IP)。彩虹显软件无法独立运行,必须“依附”于腾讯QQ软件运行。经技术鉴定:1、彩虹显软件将其与微软msimg32.dll同名的文件置于QQ软件安装目录下,利用QQ软件运行需要加载微软msimg32.dll文件的机理进入QQ进程空间,从而加载彩虹显的主功能文件CaiHong.dll,完成“导入”;2、运行中,CaiHong.dll修改了QQ软件的19处目标程序指令;3、彩虹显软件在前述修改腾讯QQ软件目标程序的基础上,实现了“显IP”、“显隐身”功能,从而破坏了腾讯QQ软件的隐IP、隐身功能。许子华在个人开办的网站(www.itmop.com)上提供彩虹显IP软件的下载服务。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制作、销售,计算机及互联网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及增值电信业务等。继与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运营彩虹显IP软件后,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初在www.caihong.com网站上对外发布了其开发的即时通讯交友软件“彩虹2009”。两原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许子华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停止在www.itmop.com上提供彩虹显IP功能软件的下载服务;2、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3、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对两原告公开道歉;4、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5、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彩虹显IP软件是一款依附腾讯QQ软件运行,并于运行过程中修改腾讯QQ软件目标程序、破坏腾讯QQ隐IP、隐身功能的软件,被告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为其商业目的,恶意开发、传播该软件,未经许可修改腾讯QQ软件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之修改权。被告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将彩虹显IP软件依附腾讯QQ进行运行的手段,无偿享用两原告经过长期努力取得的市场资源,并在依附运行的同时破坏腾讯QQ实用性功能,且通过捆绑360安全卫士软件下载并推送网站广告等方式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许子华在其个人开办的网站上为彩虹显IP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该侵权软件的传播提供帮助,构成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许子华立即停止提供彩虹显IP软件下载的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腾讯QQ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彩虹显IP软件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腾讯QQ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三、被告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在全国性报刊上对彩虹显IP软件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腾讯QQ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公开道歉;四、被告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著作权被侵犯所受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付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0元;五、被告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彩虹显IP软件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六、被告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00元;七、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两原审被告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对彩虹软件修改内存运行数据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判定上诉人侵犯QQ软件的修改权超出著作权法调整范围、上诉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牵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没有相应证据且明显过高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9)岸知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软件目标程序的功能原理及运行机理,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必须通过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实现,功能的改变是计算机程序改变的外在表现形式。彩虹显IP软件所改变的,正是QQ软件目标程序中必备的相关代码、指令及其顺序。由于彩虹显软件修改了QQ软件目标程序,才导致QQ软件的部分功能缺失或发生变化。两上诉人针对腾讯QQ软件开发彩虹显IP软件的行为侵犯了QQ软件著作权人腾讯科技公司对其软件作品的修改权。彩虹显IP软件依附腾讯QQ软件运行并改变其功能的特性,使双方形成了特定的市场竞争关系。两上诉人开发彩虹显IP软件并将其寄生于腾讯QQ软件,分享了两被上诉人经过长期经营而拥有的用户资源。两上诉人以彩虹显IP软件改变腾讯QQ软件的隐IP、隐身等原有功能,有可能导致该部分客户弃用腾讯QQ软件,产生分离腾讯QQ软件客户群的效果。基于两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两上诉人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在线】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1991年,我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实施著作权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著作权法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般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是保护软件的著作权特别法。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使其与TRIPS协议更协调。
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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