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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_网络环境下侵害商业秘密问题研究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时间:2018-07-27 09:28 作者:admin
商业秘密律师_网络环境下侵害商业秘密问题研究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 互联网的发展和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使得商业秘密的产生过程、表现形式和物质载体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 但也使商业秘密处于岌岌可危状态之中。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一探讨 , 修改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 , 适应网络传输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课题 , 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电子商务; 侵权行为; 法律规制
一、网络环境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 , 由于网络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扩展性、复杂性及隐蔽性 , 使得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 成为一个十分棘手却又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为在网络上传输的商业秘密有可能被他人窃取 , 而网络本身也可以成为泄漏商业秘密的途径。
从国内外已发生的网络商业秘密侵害案件来看 , 网络环境下较多存在的商业秘密侵害行为主要 表现为以下一些形式: (1) 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 , 随意窃取、泄露或者利用上网企业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2) 通过互联网 , 破解企业内部 的安全系统 , 即采用所谓黑客手段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窃取系统中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或者非法攻击企业网络 , 包括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 对信息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等 , 造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例如 , 上海发生过两个黑客成功接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 并阅读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商业档案 , 侵犯上海证券交易所商业秘密的案例。(3) 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 意或者无意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4) 员工跳槽后窃取原公司的商业秘密。(5) 他人截获、窃取、 更改、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如果企业没有采取加密措施或加密强度不够 , 攻击者可能通过互联网、公共电话网、搭线、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截收装置或在数据包通过的网关和路由器上截获数据等方式 , 获取传输的机密信息; 通过对信息流量、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 , 推出有用信息 , 如消费者银行账号 , 密码等企业的商业秘密。攻击者在熟悉企业网络信息格式之后 , 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方法和手段对网传输中的企业商业秘密进行更改、删除或插入 , 使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出现错误。  (6) 以 FTP 传输文件、BBS 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 , 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7) 出于牟利的目的 , 采用发送电子邮件 , 复制商业秘密、数据方法 , 违反合同约定将商业秘密非法转让给他人。(8) 在互联网上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以上列举并未穷尽互联网上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随着互联网应用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 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还会更加多样化。这需要在其出现以后 , 才能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由于目前 Internet 网或大多数信息网缺乏系统安全性 , 网上每台电脑只能负责自身的安全 , 含有商业秘密的信息大多限于企业或机构内部的信息网或者个人之间的网络中传输。对于非法入侵企业内部网或个人网络系统 , 利用自己的电脑终端取得他人的商业秘密信息 , 通过 BBS 将传输中的他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内 , 或者将公共信息网中传输的加密商业电子邮件截获解密 , 偷看其中的内容,均应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 互联网上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思考
(一) 进一步完善现有立法
我国对商业秘密权利的立法保护 , 主要是通过在《民法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中规定 , 以及我国于 1994 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1997 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未具体涉及网络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网络技术的发展是迅速的 , 针对目前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做出相关法律规定 , 进行超前立法远比滞后立法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为进一步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我国有必要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同时 , 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 , 规定对于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 以适应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我国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应规定新技术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 , 如在网上突破企业防火墙 , 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等行为 , 以有效保护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目前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也已发布了一些关于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规范的通告。
(二)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加大保护“网密”力度 , 防止“网密”失窃 , 免受经济损失 , 是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新课题。企业保护商业秘密 , 要从三方面入手 , 一是要在硬件方面加以保护 , 也就是要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商业秘密的技术保护措施是电子商务环境对商业秘密最基本最直接的保护手段。通常采用的技术主要有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和数字认证技术 ,以及健全企业信息保密制度。二是要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 , 宣传保密知识 , 提高广大员工 的信息保密意识 , 以及实施合理竟业禁止制度。三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来说 , 遇到商业秘密纠纷或者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 首先要搞清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 , 是否具有可靠的书面、电子等载体 , 受到侵犯的范围、程度 , 侵权者行为的证据等。向法院进行提起民事诉讼 , 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等。如果经过评估认为所失商业秘密价值巨大后果严重 , 证据又比较充分 , 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商业秘密本身权属就争议较大、涉及相当多的专业技术问题等纠纷 , 宜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市场发现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商品等 , 是非分明 , 无需太多的证据 , 也可以采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行政查处的办法。
(三) 特殊救济方式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除采取以上救济措施外 , 权利人还可以考虑自我救济方式 , 通过律师进行交涉 , 甚至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使用许可合同 , 通过收取技术秘密使用费的方式了结纠纷。这不但可以省去不少麻烦 , 还扩大了技术秘密的使用收益。否则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掌握 , 即使对方承担了责任 , 也保证今后不再使用该秘密 , 但始终使 你处于被动地位 , 担心商业秘密又再次被泄露。当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不宜培育潜在竞争对手给本身造成威胁的技术秘密 , 不能采取此种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