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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国内外发展综述【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4-29 11:23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党的十八大特别提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被高度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及侵权特点,探讨现行法律中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对策,以期能够对本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些参鉴。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内外发展综述
针对商业秘密所开展的法律保护还并没有得到各个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通常情况下仅仅是借力于其他的法律法规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约束。例如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主要是对商业秘密采取民事保护的方式;美国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列入到了侵权法的内容当中;德国所采用的保护措施是将商业秘密归入到反对非竞争法律的范围当中。直至二十世纪后期,国际中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陆续地加入到了为商业机密建立专门法律法规的队伍当中,瑞典以“欧洲第一人”的身份成功建立且实行了《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发展至今已经愈发的成熟,并且在国际条约中也出现了很多针对其所专门制定的法律条例,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有《安第斯公约》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等。
相对于国际中的一些发达国家来说,我国针对商业秘密所设立的法律制度虽然还不够完善,但是,仍然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国家在近年来不仅对此项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同时还相继实行了一些具体的措施。
1.1行政保护
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在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中也能够得以体现,例如在《关于促进科技人员流动的通知》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所有的技术性员工在离职后都不仅要将有关于企业的所有资料进行上交,并且有义务对原有企业的技术和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但是,此类措施也具有一定的弊端,由于行政保护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会对当事人的经济收益带来一些损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企业的向前发展。为此,我国的工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规定》中对执法细则进行了详细的制定。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此项立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来说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其中将不择手段来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定义成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的填补了我国针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空缺。然而,由于此项立法所针对的只是那些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来同步进行。
1.3刑法保护
在我国的刑法中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着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大致内容如下:对企业带来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者将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罚款;对企业带来特别重大影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其进行罚款;通过各类不法行为盗取商业机密者,将视情节严重来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间的竞争策略也日益复杂。企业要保持其优势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努力维持其特有的商业秘密乃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因此,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也日渐凸显。
二、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点
2.1侵权主体较为复杂
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分为内、外两种。其中,前者所代表的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所出现的盗取商业秘密以及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对商业秘密进行传播、曝光、出售等行为;后者所代表的是企业外部的人员或团体所出现的各类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现象为例,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高效性的特点,所以如果想要将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进行泄漏是非常容易且快速的,以至于让一些员工在没有完全弄清形态的情况下就将商业秘密完成了曝光。据不完全统计,企业中所出现的互联网犯罪事件有七成以上都是内部员工所做。此外,当员工脱离原有企业以后,外部主体侵权事件的发生频率就更是高得惊人,由于互联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所以很难保证离职员工不会为了个人利益而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泄漏。
2.2侵权手段的技术性较高
在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商业机密一旦被信息化以后,侵权人如果想要对其进行获得的话就需要采取一些高技术的手段才能够得以实现,例如毁坏计算机的安全防护系统;破解计算机密码以及利用木马、病毒等手段来入侵他人计算机等等。此外,最近通过无线网来对商业秘密进行截取和破坏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已经成功的创造出了一种类似于电脑病毒的编码,它能够通过各种形式来进入到他人的计算机,进行盗取信息。
2.3侵权渠道较为多变
伴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如今窃取商业秘密的方式和渠道也愈发的多样化。例如社交软件、论坛、下载链接、电邮、文档等等。笔者以目前较为常见的电子邮件为例来进行详细说明,电邮的使用率极高,它不仅是企业接受资料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交流商业信息的重要工具。如果电子邮件被侵权者截获,那么也就意味着内容中所附带的商业秘密也会被泄漏。
2.4侵权后果的危害性较大
毫不严重地说,商业秘密一旦泄漏,或许就意味着企业的发展将就此止步。通常情况下,窃取商业秘密者多数是为了提供给窃取对象的竞争对手,如此下来得到信息的一方就会在这场商业之战中获得绝对的优势。对于这些盗取商业秘密的不法分子来说,互联网的一些特点就是他们的保护伞,从而也就频繁地出现了商业秘密被反复、大量泄漏的情况,而此种现象所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秘密被泄漏而最终宣告破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http://www.its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3808805110、15800707700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内外发展综述
针对商业秘密所开展的法律保护还并没有得到各个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通常情况下仅仅是借力于其他的法律法规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约束。例如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主要是对商业秘密采取民事保护的方式;美国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列入到了侵权法的内容当中;德国所采用的保护措施是将商业秘密归入到反对非竞争法律的范围当中。直至二十世纪后期,国际中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陆续地加入到了为商业机密建立专门法律法规的队伍当中,瑞典以“欧洲第一人”的身份成功建立且实行了《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发展至今已经愈发的成熟,并且在国际条约中也出现了很多针对其所专门制定的法律条例,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有《安第斯公约》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等。
相对于国际中的一些发达国家来说,我国针对商业秘密所设立的法律制度虽然还不够完善,但是,仍然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国家在近年来不仅对此项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同时还相继实行了一些具体的措施。
1.1行政保护
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在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中也能够得以体现,例如在《关于促进科技人员流动的通知》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所有的技术性员工在离职后都不仅要将有关于企业的所有资料进行上交,并且有义务对原有企业的技术和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但是,此类措施也具有一定的弊端,由于行政保护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会对当事人的经济收益带来一些损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企业的向前发展。为此,我国的工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规定》中对执法细则进行了详细的制定。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此项立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来说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其中将不择手段来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定义成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的填补了我国针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空缺。然而,由于此项立法所针对的只是那些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来同步进行。
1.3刑法保护
在我国的刑法中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着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大致内容如下:对企业带来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者将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罚款;对企业带来特别重大影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其进行罚款;通过各类不法行为盗取商业机密者,将视情节严重来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间的竞争策略也日益复杂。企业要保持其优势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努力维持其特有的商业秘密乃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因此,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也日渐凸显。
二、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点
2.1侵权主体较为复杂
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分为内、外两种。其中,前者所代表的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所出现的盗取商业秘密以及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对商业秘密进行传播、曝光、出售等行为;后者所代表的是企业外部的人员或团体所出现的各类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现象为例,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高效性的特点,所以如果想要将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进行泄漏是非常容易且快速的,以至于让一些员工在没有完全弄清形态的情况下就将商业秘密完成了曝光。据不完全统计,企业中所出现的互联网犯罪事件有七成以上都是内部员工所做。此外,当员工脱离原有企业以后,外部主体侵权事件的发生频率就更是高得惊人,由于互联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所以很难保证离职员工不会为了个人利益而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泄漏。
2.2侵权手段的技术性较高
在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商业机密一旦被信息化以后,侵权人如果想要对其进行获得的话就需要采取一些高技术的手段才能够得以实现,例如毁坏计算机的安全防护系统;破解计算机密码以及利用木马、病毒等手段来入侵他人计算机等等。此外,最近通过无线网来对商业秘密进行截取和破坏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已经成功的创造出了一种类似于电脑病毒的编码,它能够通过各种形式来进入到他人的计算机,进行盗取信息。
2.3侵权渠道较为多变
伴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如今窃取商业秘密的方式和渠道也愈发的多样化。例如社交软件、论坛、下载链接、电邮、文档等等。笔者以目前较为常见的电子邮件为例来进行详细说明,电邮的使用率极高,它不仅是企业接受资料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交流商业信息的重要工具。如果电子邮件被侵权者截获,那么也就意味着内容中所附带的商业秘密也会被泄漏。
2.4侵权后果的危害性较大
毫不严重地说,商业秘密一旦泄漏,或许就意味着企业的发展将就此止步。通常情况下,窃取商业秘密者多数是为了提供给窃取对象的竞争对手,如此下来得到信息的一方就会在这场商业之战中获得绝对的优势。对于这些盗取商业秘密的不法分子来说,互联网的一些特点就是他们的保护伞,从而也就频繁地出现了商业秘密被反复、大量泄漏的情况,而此种现象所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秘密被泄漏而最终宣告破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http://www.its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3808805110、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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