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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本罪刑罚的规定
时间:2021-10-21 11:06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国外刑事立法中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适用罚金刑和自由刑。由于各国社会状况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尽不同,所以量刑幅度也就相应的各不相同。例如:
1. 美国法典第18篇第1030条"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的活动”(1996年10月1日修正)对于行为人非正常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该法典在处罚上规定了非常细致的规则。另外,行为人犯本罪的可以处20年以下监禁或者罚款,或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二者并处,行为人在实施其中一项非法侵入被发现并定罪后,其所实施的另一项非法侵入也被发现,或者行为人试图实施其他类型的攻击,并且依照该法典该攻击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依据美国法典的规定,该罪的犯罪目的也有可能影响到处罚。
2. 英国《计算机滥用法》规定,没有经过合法授权而进入计算机系统,如果该犯罪是经简易诉讼程序作出有罪判决的,则最高判处6个月监禁,并处或者单处不超过最高限额的罚金;如果犯罪是经起诉程序作出有罪判决的,则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加拿大在1985年对本国的刑法典做过修正,根据该修正之后的刑法典,我们可以得知,在加拿大任何人不得使用诈欺的方法或没有权利而直接或间接获取任何计算机服务;不得使用计算机、机械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截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信息或使截取的计算机系统降低或丧失功能;违反前款规定的内容或违反第387条关于信息或计算机系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是公诉罪,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对犯罪行为人处以简易判决罪
4. 依据法国刑法第323-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法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也就是“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手段,非法侵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全部或一部的,对该行为人处一年监禁并处10万法郎罚金。如果该犯罪行为人除了上述行为以外还造成了系统内储存的数据信息丢失或被篡改,或者影响了该系统的有效运行,则应当对该犯罪行为人处以2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1. 美国法典第18篇第1030条"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的活动”(1996年10月1日修正)对于行为人非正常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该法典在处罚上规定了非常细致的规则。另外,行为人犯本罪的可以处20年以下监禁或者罚款,或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二者并处,行为人在实施其中一项非法侵入被发现并定罪后,其所实施的另一项非法侵入也被发现,或者行为人试图实施其他类型的攻击,并且依照该法典该攻击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依据美国法典的规定,该罪的犯罪目的也有可能影响到处罚。
2. 英国《计算机滥用法》规定,没有经过合法授权而进入计算机系统,如果该犯罪是经简易诉讼程序作出有罪判决的,则最高判处6个月监禁,并处或者单处不超过最高限额的罚金;如果犯罪是经起诉程序作出有罪判决的,则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加拿大在1985年对本国的刑法典做过修正,根据该修正之后的刑法典,我们可以得知,在加拿大任何人不得使用诈欺的方法或没有权利而直接或间接获取任何计算机服务;不得使用计算机、机械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截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信息或使截取的计算机系统降低或丧失功能;违反前款规定的内容或违反第387条关于信息或计算机系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是公诉罪,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对犯罪行为人处以简易判决罪
4. 依据法国刑法第323-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法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也就是“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手段,非法侵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全部或一部的,对该行为人处一年监禁并处10万法郎罚金。如果该犯罪行为人除了上述行为以外还造成了系统内储存的数据信息丢失或被篡改,或者影响了该系统的有效运行,则应当对该犯罪行为人处以2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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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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