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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类
时间:2021-09-17 11:05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目前的司法解释在认定获取数据时的标准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关于身份认证信息。主要通过行为人获取的数据数量的多少来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比如说,在身份认证信息这样的数据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以下几类:期货交易、证券交易、支付结算等网络金融服务方面的身份认证信息。对这几类的“情节严重”的数量要求是十组以上即达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既遂标准。而对于除这三类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则要获取五百组以上才达到“情节严重”,这是从不同身份认证信息多附带的价值量来划分的。但是依然是从传统财产价值认定的角度进行划分的,现在计算机系统与生产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许多互联网+产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这些新兴行业的发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联系更加紧密,然而却不属于被列举的范围。
第二、关于除身份认证信息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只有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人民币或者行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万元人民币时才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才能既遂。经济损失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是间接经济损失在实务中由于审限的限制,很难进行准确认定,或者耗时过长,难以实现。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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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除身份认证信息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只有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人民币或者行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万元人民币时才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才能既遂。经济损失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是间接经济损失在实务中由于审限的限制,很难进行准确认定,或者耗时过长,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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