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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2-12-29 09:31 作者:邱戈龙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律、法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公民。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软件著作权的主沐也可称为软件著作权人。
一、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另一类是指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软件开发者是最重要的软件著作权主体。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软件开发老是软件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软件著作权是随着软件开发活动的完成而产生的,软件开发活动是软件著作权的源泉只有保护了软件开发活动、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才会产生大量的新的软件,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因此,保护开发者的软件著作权是《计算饥』软件保护条例》的首要任务。
第二,软件开发者是唯一的完整的软件著作权主体。软件著作权与其他作品著作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软件著作权更侧重于保护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但由于我国著作权立法更多地吸取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情神,对软件著作人身权仍给予了较多的保护,如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从民法理仑上讲,人身权只能由软件开发者享有特别是开发老身份权,软件开发者以外的软件著作权三仁仁是不可能享有的。因此,除软件开发者外,其他的著作权人都不可能是完整的软件著作权主体。
下面我们对单位和公民两类软件开发者分别进行介绍。
1. 单位
能够成为软件开发者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两种情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能作为软件开发者的单位都是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让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老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因此,在有些情况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团体、课题组、高校的系等单位,也可能成为软件的开发者。
在我国著作权立法讨论时,单位是否能够成为作者是争论的住焦点之一。我国著作权立法条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单位可“视为作者”。与其他作品相比较,软件著作权含有更多的财产权,单位成为软件的开发者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我们将单位为开发者的软件称为单位软件。
单位成为软件的开发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单位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开发软件是以自然人的思维活动为基础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人工智能都不能取代自然人的思维过程但是,单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意志,单位软件最终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是自然人思维过程的总结和升华。单位具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并不是说单位具有像自然人一样的思维能力,而只是说,由于单位具有一定的组织程序和规章制度,可以将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的思维活动,总结和升华为单位的统一意志。而此时单位的意志已无法指明是哪一个具体自然人的思维活动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单位实际组织,进行了软件的开发工作已经无法指明哪个、哪几个自然人是开发者了气。
第二,单位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这类软件开发的工作条件应当由单位提供,这里的工作条件应当理解为全部而非部分,以示与职务作品软件的区别。如果单位不能全部提供,而由参与开发活动的自然人承担了一部分,则单位应以其他形式予以补偿。
第三,单位对软件承担贵任。单位对基于软件的合法经济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贵任,如在合法的买卖行为中,由于软件的缺陷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这实际是单位作为软件开发者的结果。
2. 公民
公民是自然人,当然也可以是软件的开发者,从而成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公民成为软件开发者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依靠自己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第二,对软件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交非所有开发者是公民的软件的著作权者归公民开发者享有。简言之,只有当公民的开发行为并非职务行时,软件著作权才归作为软件开发者的公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第条第款规定“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的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当然,作为软件开发者的公民可以是一个公民,也可以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作开发。如是后一种情况,则两个以上的公民共同成为了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二、国家作为软件著作权主体
国家能否能为软件著作权人,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是不作为民事主体出现的,即国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的,但我们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是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的。
国家作为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是软件著作权人将软件著作权无偿赠与国家,这种情况在软件领域尚未发生过,但在其他作品领域中曾发生过,从理论上讲软件领域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国家由于某种特殊需要征收软件著作权这种征收应是有偿的,在市娇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很有可能参与到这种流通中。这样,国家也可能获得软件著作权,从而成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律、法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公民。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软件著作权的主沐也可称为软件著作权人。
一、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另一类是指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软件开发者是最重要的软件著作权主体。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软件开发老是软件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软件著作权是随着软件开发活动的完成而产生的,软件开发活动是软件著作权的源泉只有保护了软件开发活动、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才会产生大量的新的软件,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因此,保护开发者的软件著作权是《计算饥』软件保护条例》的首要任务。
第二,软件开发者是唯一的完整的软件著作权主体。软件著作权与其他作品著作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软件著作权更侧重于保护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但由于我国著作权立法更多地吸取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情神,对软件著作人身权仍给予了较多的保护,如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从民法理仑上讲,人身权只能由软件开发者享有特别是开发老身份权,软件开发者以外的软件著作权三仁仁是不可能享有的。因此,除软件开发者外,其他的著作权人都不可能是完整的软件著作权主体。
下面我们对单位和公民两类软件开发者分别进行介绍。
1. 单位
能够成为软件开发者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两种情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能作为软件开发者的单位都是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让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老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因此,在有些情况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团体、课题组、高校的系等单位,也可能成为软件的开发者。
在我国著作权立法讨论时,单位是否能够成为作者是争论的住焦点之一。我国著作权立法条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单位可“视为作者”。与其他作品相比较,软件著作权含有更多的财产权,单位成为软件的开发者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我们将单位为开发者的软件称为单位软件。
单位成为软件的开发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单位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开发软件是以自然人的思维活动为基础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人工智能都不能取代自然人的思维过程但是,单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意志,单位软件最终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是自然人思维过程的总结和升华。单位具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并不是说单位具有像自然人一样的思维能力,而只是说,由于单位具有一定的组织程序和规章制度,可以将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的思维活动,总结和升华为单位的统一意志。而此时单位的意志已无法指明是哪一个具体自然人的思维活动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单位实际组织,进行了软件的开发工作已经无法指明哪个、哪几个自然人是开发者了气。
第二,单位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这类软件开发的工作条件应当由单位提供,这里的工作条件应当理解为全部而非部分,以示与职务作品软件的区别。如果单位不能全部提供,而由参与开发活动的自然人承担了一部分,则单位应以其他形式予以补偿。
第三,单位对软件承担贵任。单位对基于软件的合法经济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贵任,如在合法的买卖行为中,由于软件的缺陷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这实际是单位作为软件开发者的结果。
2. 公民
公民是自然人,当然也可以是软件的开发者,从而成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公民成为软件开发者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依靠自己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第二,对软件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交非所有开发者是公民的软件的著作权者归公民开发者享有。简言之,只有当公民的开发行为并非职务行时,软件著作权才归作为软件开发者的公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第条第款规定“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的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当然,作为软件开发者的公民可以是一个公民,也可以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作开发。如是后一种情况,则两个以上的公民共同成为了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二、国家作为软件著作权主体
国家能否能为软件著作权人,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是不作为民事主体出现的,即国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的,但我们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是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的。
国家作为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是软件著作权人将软件著作权无偿赠与国家,这种情况在软件领域尚未发生过,但在其他作品领域中曾发生过,从理论上讲软件领域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国家由于某种特殊需要征收软件著作权这种征收应是有偿的,在市娇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很有可能参与到这种流通中。这样,国家也可能获得软件著作权,从而成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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