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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2-05-20 15:26 作者:邱戈龙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被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反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概念的界定入手,通过对比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这一结论。文章的最后,在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附加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概念
 
知识产权的涵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方面,对其从事智力创造性的劳动所产生的成果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亦称“智力成果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两部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已经不言而喻,以法律的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理念。
 
依据指示产权的概念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知识产权法是规范因创造和使用智力成果,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等。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经济法意义上的竞争指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实现其经济利益和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排斥同类经济行为主体而不断进行的角逐过程。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符合竞争行为的条件,但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假冒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同谋投标行为、限购排挤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
 
以上述内容为基础,可以将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界定为:为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济行为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公平的竞争关系,调整在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一)内在联系及区别
 
依据对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概念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二者有以下几点内在联系及区别:
 
第一,二者立法目的在本质上相同,但是价值取向又不同。(1)知识产权遵循的是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则,这种权利产生之初,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为权利人之间的竞争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目的也是要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相对公平的竞争关系,禁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因而而二者都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权利人权利、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为立法目的。(2)在二者的价值取向问题上:知识产权首先从保护权利人个体利益出发,将其作为最主要的关注点。另外,知识产权也注意调整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多关注社会利益的均衡,它倾向于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第二、二者在打击对象上有所重叠,但是倾向于不同的重点。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限制和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假冒商标和假冒专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但直接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显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但是二者倾向于不同的重点。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创造知识、开发技术的积极性,是为了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不涉及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保护知识产权只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任务之一。
 
第三、二者打击对象的范围及作用机制不同。(1)知识产权具体的保护范围略有狭窄。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主要为著作、商标和专利三类;但相比较而言,《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则较为宽泛。比如有些涉及侵犯标志而非商标的行为也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整体利益。(2)二者的作用机制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单行法通过明确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对著作、商标和专利的权利主体资格、权利的获得程序、客体要件及权利的救济方式等进行规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是赋予符合规定的主体以法定专有权利;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主要是由禁止性规范构成的。主要通过禁止市场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评价各种经营行为是否正当,是否依法应当禁止,对知识成果的开发者实施消极的事后保护。因此,它对智力成果所有人利益的保护是补充性的,是一种抽象的、兜底性的保护。
 
(二)对二者关系的小结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构成中,无论是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还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应单行法的规定,都应包含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权利。与此相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也必然包含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作为其主要构成部分之一呢?现行通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各项知识产权单行法没有特别规定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起着一种“附加保护”的作用。
 
当然,有些学者对此观点持反对态度。对于已经被知识产权单行法纳入保护范围权利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还应进行保护呢?也就是前文所分析的附加保护。另外不应把公法与私法相相混淆。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保护私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关注国家在市场管理上的公行为。但是,笔者认为,某证程度上,知识产权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垄断的关系。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也就说二者的关系是由固有的法律属性和立法主旨所决定的。在当今社会,公法与私法之分也已日趋淡化的背景下,为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不能参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呢?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一方面,各国颁布知识产权法的原因在于:为了鼓励这个社会的技术创新,授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限时间内能够垄断使用某种技术的权利,换取整个社会技术进步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通常是有限性。但是按照知识产权法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如果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或是商业信誉。此时,当事人不能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以其原则性和弹性为当事人的权利筑起了第二道法网。另一方面,立法总是落后与实践发展的。当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不够完备的情形下,对于实践中不断涌现新型的应当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时,比如知名人物的形象权、无独创性的数据库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为它们提供了必要的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社会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
 
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相当完备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并不矛盾。而且,如果没有了后者,则完善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离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有相当长的路。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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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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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被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反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概念的界定入手,通过对比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这一结论。文章的最后,在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附加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概念
 
知识产权的涵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方面,对其从事智力创造性的劳动所产生的成果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亦称“智力成果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两部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已经不言而喻,以法律的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理念。
 
依据指示产权的概念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知识产权法是规范因创造和使用智力成果,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等。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经济法意义上的竞争指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实现其经济利益和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排斥同类经济行为主体而不断进行的角逐过程。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符合竞争行为的条件,但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假冒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同谋投标行为、限购排挤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
 
以上述内容为基础,可以将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界定为:为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济行为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公平的竞争关系,调整在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一)内在联系及区别
 
依据对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概念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二者有以下几点内在联系及区别:
 
第一,二者立法目的在本质上相同,但是价值取向又不同。(1)知识产权遵循的是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则,这种权利产生之初,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为权利人之间的竞争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目的也是要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相对公平的竞争关系,禁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因而而二者都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权利人权利、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为立法目的。(2)在二者的价值取向问题上:知识产权首先从保护权利人个体利益出发,将其作为最主要的关注点。另外,知识产权也注意调整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多关注社会利益的均衡,它倾向于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第二、二者在打击对象上有所重叠,但是倾向于不同的重点。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限制和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假冒商标和假冒专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但直接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显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但是二者倾向于不同的重点。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创造知识、开发技术的积极性,是为了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不涉及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保护知识产权只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任务之一。
 
第三、二者打击对象的范围及作用机制不同。(1)知识产权具体的保护范围略有狭窄。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主要为著作、商标和专利三类;但相比较而言,《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则较为宽泛。比如有些涉及侵犯标志而非商标的行为也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整体利益。(2)二者的作用机制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单行法通过明确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对著作、商标和专利的权利主体资格、权利的获得程序、客体要件及权利的救济方式等进行规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是赋予符合规定的主体以法定专有权利;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主要是由禁止性规范构成的。主要通过禁止市场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评价各种经营行为是否正当,是否依法应当禁止,对知识成果的开发者实施消极的事后保护。因此,它对智力成果所有人利益的保护是补充性的,是一种抽象的、兜底性的保护。
 
(二)对二者关系的小结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构成中,无论是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还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应单行法的规定,都应包含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权利。与此相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也必然包含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作为其主要构成部分之一呢?现行通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各项知识产权单行法没有特别规定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起着一种“附加保护”的作用。
 
当然,有些学者对此观点持反对态度。对于已经被知识产权单行法纳入保护范围权利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还应进行保护呢?也就是前文所分析的附加保护。另外不应把公法与私法相相混淆。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保护私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关注国家在市场管理上的公行为。但是,笔者认为,某证程度上,知识产权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垄断的关系。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也就说二者的关系是由固有的法律属性和立法主旨所决定的。在当今社会,公法与私法之分也已日趋淡化的背景下,为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不能参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呢?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一方面,各国颁布知识产权法的原因在于:为了鼓励这个社会的技术创新,授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限时间内能够垄断使用某种技术的权利,换取整个社会技术进步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通常是有限性。但是按照知识产权法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如果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或是商业信誉。此时,当事人不能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以其原则性和弹性为当事人的权利筑起了第二道法网。另一方面,立法总是落后与实践发展的。当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不够完备的情形下,对于实践中不断涌现新型的应当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时,比如知名人物的形象权、无独创性的数据库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为它们提供了必要的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社会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
 
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相当完备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并不矛盾。而且,如果没有了后者,则完善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离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有相当长的路。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