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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物的版权保护策略探究【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2-05-06 11:09 作者:邱戈龙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电子书等数字出版物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产物,数字出版物的产生与发展让图书的传播和阅读变得越来越便捷,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但随之产生的版权侵害问题日益凸显,直接制约着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
 
1.数字出版物的版权保护难点分析
 
1.1部分作品版权不明
在各类电子书中,部分作品版权不明。在互联网环境中,网络传播的速度极快且波及范围很广,在信息经过多次转载之后,很难找到版权的归属者,进而导致网络出版物版权不明的问题十分突出。
 
1.2作品授权不明确
部分作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在将自己的作品授权他人之后,会进一步将其授权给网络出版商,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网络出版物的版权保护,很容易导致三者之间的纠纷。
 
1.3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部分人员会通过倒卖期刊等方式牟取暴利,另外,网络避风港原则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部分运营商的网络侵权行为,导致大量热门电子书被分享到网站中,而运营商则可依据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
 
1.4盗版现象泛滥
部分作者或出版商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会直接盗用他人作品,或只做少许修改就发到互联网上,将他人的作品窃为己有。在知识经济时代,数字出版物流传范围广、流动性强,对于出版物侵权行为的识别难度很大,这就导致数字出版物的盗版现象泛滥。
 
2.数字出版物的版权保护策略探究
 
2.1增强作者版权意识
新形势下,必须加大对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的社会宣传力度,让人们知晓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权行为,怎么样才可以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有关出版机构也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在数字出版物与纸质出版物中留出一定位置,专门用于说明并宣传版权问题。相关组织也要积极开展各种交流、培训活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帮助作者适应数字出版形势,健康、有序地跨越到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之中。
 
2.2加强网络监管
新形势下,必须加大对数字出版物的网络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规范数字出版物的观看、上传、下载以及传播流程,促使读者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作品赏析,进一步减少版权侵权问题。
其次,应用科技创新,加强对数字出版物的版权管理。例如,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确权,能从根本上保护数字出版物的版权,并且能对图片版权进行溯源和确权,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例如,2017年广州X娱获悉广东趣炫、上海X世等公司开发的《剑雨逍遥》未经许可就使用了己方《剑雨江湖》中的页面布局、文字语言以及美术元素,进而导致广州X娱运营收入下降、玩家流失。相关部门就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认定了广东趣炫、上海X世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广州X娱330万元的损失。
再次,还可以通过建立统一授权标准等方式,加强对数字出版物的版权保护。在编辑部与出版商、编辑部与作者、作者与编辑部之间圈定一对一的产权转让合同,由编辑部按照不同地区的规定与稿酬统一发放作者的产权转让费。同时,编辑部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配出版商的出版盈利。此外,可以利用身份水印标示来确定出版商身份,并将其嵌入到每一个作品之中。还可以为每一篇数字出版物设计惟一的条码编码,再分配给作者作为唯一的身份标识码,在该技术的支持下,能够及时找到数字出版物的作者与出版商,从而达到保护数字出版物版权的目的。
 
2.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我们可以充分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及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等,有的放矢地弥补我国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之处,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较为完整的互联网版权法律体系。
其次,我们可以充分参考并借鉴传统出版物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数字出版物的法律体系建设。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对数字出版物的侵权责任认定、合理使用界限以及侵权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设置科学的惩罚机制,使得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处做到有法可依。
另外,还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法律体系的前瞻性,及时预测各种新手段、新技术造成的侵权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出版行业的良性发展。
 
2.4加大打击力度
新形势下,必须加强对打击盗版的技术手段支持,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就坚决打击、追查到底。同时,国家版权局、公安部门等相关机构也应联合起来积极开展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的专项行动,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而营造健康、洁净的网络环境。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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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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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吴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吴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吴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