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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时间:2022-03-31 16:40 作者:邱戈龙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
一、创意产业的定义
创意产业的概念最早是由英国政府明确提出的。1998年11月英国工党政府的创意产业工作组提出的《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第一次提到了“创意产业”的概念。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创意产业迅速成为发达国家推动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和塑造国际形象的主要途径。随之而来的便是理论界对于创意产业发展研究的热潮。
从文化经济学的角度进一步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提供具有广义文化、艺术或仅仅是娱乐价值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则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扩展了创意产业的范畴: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知识产权法的每一部分都有相对应的产业,所有这些产业的总和就组成了创意产业。
以上三者的定义被公认为创意产业的三大经典定义。对于这三者进行了比较。结合对创意产业特点的分析,在借鉴创意产业经典定义的基础上,创意产业可以界定为:以文化为基础,以开发和运用知识产权为手段,强调创造性与高科技的紧密结合,并通过对传统产业的渗透重塑以实现商业化的经济部门。
二、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
创意产业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新的产业门类,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创意产业的精华是人的创造力,需要有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其创新成果,创造力必须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创造财富。
1.知识产权贯穿于创意产业运作的整个流程
创意人生成创意的主要投入是自身创造力和社会公共知识。新生的创意也是一种知识,构成社会公共知识增量的一部分。与此同时,这个过程也是知识产权创造的过程,创意人拥有创意的全部知识产权,他可以将创意的全部知识产权分解为多个互不重叠的部分,分别授权、许可给多个或一个开发人使用。开发人从创意人那里有偿获得部分或全部创意知识产权,以此为基础进行商业化开发,以向市场出售创意商品的方式获得报酬和补偿。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的创意产品,往往也可以被无穷复制和易于传播。创意产生之后,不具有天然的稀缺性,因而不具有边际效用价值,从而不能成为财产。因此,必须由法律造成人为的稀缺性,才能使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作为社会对创意产品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标的所提供的法律保护。
2.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中支配权的法定性
支配权是指对知识的经济意义上的排他使用权、复制传播权、凝结该知识使用效果的产品销售和许诺销售权、修改权、使用知情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以及对上述权利及支配权本身的处分权。法定的支配权就是为了创意活动和创意产业的价值实现创造条件。从产业收益上看,创意产业的收益往往是通过经营许可和分成契约的方法来确立的。在经营许可之初,因创意人员的低讨价还价能力决定了创意产业的收益水平也较低,但当创意产品得到普遍接受和认可后,创意人员的讨价还价能力增强,进而带来创意产业的收益水平大幅度提高。
三、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创意产业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性。创意产业当中有形资产较少,其核心生产要素是信息、知识、文化和技术等无形资产,创意产业覆盖了设计、文艺、咨询策划和时尚消费等诸多技术密集与知识密集的领域。对于高度创造性的创意产业来说,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系统,那么创造力所能带来的利润将很快消失。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创意产业之本。
首先要对创意、创意产品和创意产业的发展规律展开系统的研究。知识产权制度是指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总和。具体到创意产业来讲,应当在系统研究创意产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围绕产业链的每个环节,研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系统地归纳提出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政策体系。这些环节包括:创意研发阶段的鼓励创新、创意产品转化和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产品交易(中介服务)阶段的知识产权利用等。
其次,加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主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①既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及国家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建立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市场秩序等制度建设;②要关注创意产业园区、创意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问题;③基于创意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原则制定最优专利保护宽度。动态地来看,知识的创新和积累是社会福利增长的重要源泉,只有给予知识创新以足够的激励,社会福利的长期增长才有保障;但从静态来看,排他性的权利会导致不等程度的垄断,从而造成福利损失。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就在于寻求合理的“度”。适度的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和社会福利都至关重要。
再次,构建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中介体系。创意产业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与开发,它需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来协助创意企业完成价值实现。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是指在知识产权商品化过程中,为市场主体提供的咨询、代理、推广、投诉等各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服务。国外创意产业实践和2005年上海创意企业的调查显示,创意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各种资源条件有限,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较弱,且大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创意作品的阶段,缺乏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能力,需要中介服务提供相关服务。中国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中介需求特征主要有:信息需求多;专业要求高;维权比例大。此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还需有足够的资源获取能力为那些法律知识空白、市场难以把握、内部资源缺乏的创意企业提供较好的服务。
最后,法律保障。加强立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意产业的发展营造有利的法制环境。对创意产业的发展来说,保护创意,即保护创意者的知识产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创意产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保护知识产权是关键一环。首先,要制定健全的知识产权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还比较滞后,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尚存在一些不明晰的地带,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同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惩不贷,以净化知识创新环境。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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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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