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互联网环境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与显著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4-29 11:45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国际互联网在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文简要列举了互联网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就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做出了探索和建议,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正常有序、健康高效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措施
 
        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随着网络通讯手段在商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了新的途径和手段。侵权者可能利用企业内部计算机网络的漏洞,获取传输的商业秘密,或运用技术手段分析出相关信息,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使用或传播,对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了解互联网条件下侵犯商业秘密的特殊形式,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及补救,成为贸易领域的当务之急。
 
         一、互联网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由于网络自身的复杂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导致了网路环境下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呈现多样性,因此,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需要采取各不相同的保护措施。不同于传统形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高科技性,侵犯主体多元化,侵犯数量大,侵犯的渠道广。通过电子邮件、以文档传输(FTP)、电子公告板(BBS),新闻组和远程登录(TELNET)等方式进行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编写攻击性计算机程序
 
        是指黑客利用技术手段或编写攻击性计算机程序文件,非法获取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或者运用技术手段攻击或破坏企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使其失去自我防御和保护能力,从而入侵该计算机系统,窃取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二是盗用、公开、变更企业的商业秘密
 
        当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的计算机网络未及时采取防护手段或防护措施不够完善时,就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通过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等非法手段获取该企业的特定商业信息,例如分析出该企业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洽谈记录、交易记录等。有的犯罪分子自身直接将非法获取的商业信息加以利用,运用到其企业的经营中,从而获利;有的犯罪分子将非法获取的商业信息加以修改或变更,使得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受到改变,以此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还有的犯罪分子将其非法获得的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对社会进行公开,从而损害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某公司员工贾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该公司500多位贸易伙伴的联系方式、交易记录、购销合同内容等信息,高价出售给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对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三是不法分子扮演不同身份
 
        如假冒该企业其他客户,与企业联系,骗取企业的经营信息,如产品性能、特点、报价等;假冒上级,查看相关资料,或发出虚假的交易指令,骗取商业秘密信息;还有的不法分子通过盗取计算机硬件设备,继而非法占有和使用该计算机硬件中所存储的商业秘密信息,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案例:我国某公司员工甲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的电子信箱中看到一封与外国客户的电子邮件,得知该客户想从本公司进口一大批产品。甲随即通知好友乙,两人合谋将这一商业秘密据为己有,并将该电子邮件从公司的电子信箱中删除,自己另外设立了一个电子信箱,采用技术手段将该外商与公司的有关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都转到自己新设立的邮箱。并且以公司名义私自与该外商签订了出口合同。这一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四是企业自身的员工监守自盗
 
        受到利益驱使,现实中存在企业自身的员工秘密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尤其是从事计算机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网络存在的漏洞,盗取企业商业秘密信息,或者不履行网络监管职责,为不法分子盗取本企业商业秘密制造便利条件。
 
         二、互联网环境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显著特征
 
        与传统商业环境相区别,商业秘密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受侵害的范围往往更广,后果更加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是侵权行为的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
 
        和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相比,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具有高超的技术性,这是由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决定的,同时,因为侵权者借助互联网技术实施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防范和侦破。
 
         二是侵权途径多样化
 
        在传统的商业环境中,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是通过两个方式:一是企业自身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二是不法分子利用盗取方式获得商业秘密。可是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大大增加了,不法分子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网络手段,借助互联网这个媒介直接窃取商业
秘密。
 
         三是侵权主体复杂化
 
        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种利益群体都有可能成为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企业自身的工作人员,企业的贸易伙伴,企业的竞争对手,网络黑客,以及其他不法分子。这些主体出于不同的动机通过网络手段窃取、使用、变更、泄露该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是侵权行为更加频繁
 
        在传统商业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施起来受到种种因素制约而难以实现。而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网络技术这种更具有隐蔽性的手段秘密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再加上计算机技术的高效率,使得通过互联网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发生的频率大大提高。
 
         三、如何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依法维权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的法律规范,所以,在立法层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所以,商业秘密手段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个途径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并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一个途径是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方式适用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后果比较严重,损失较大,而且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尤其适用于那些离职人员窃取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例,将对不法分子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三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例如当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发现在市场中出现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产品,而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这三个途径进行维权。在维权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仅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同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据,而且要证明该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后果及其造成的相应损失,并且要提供侵权者侵权行为的证据。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自我救济方式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除了可以采取上述措施以外,还能通过独立的救济方式: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企业可以与侵权人沟通洽谈,通过签订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约、收取商业秘密使用费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既能够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还能借此获得对方使用商业秘密的收益。既然侵权人已经了解和掌握了该商业秘密,即使对方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也不能确保该商业秘密不会再次被泄露。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该商业秘密关系到该企业的重要利益和长远发展,则不适合采用这种方式,否则会使对方企业增强实力,从而培养了潜在的竞争对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http://www.itscourt.com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3808805110、15800707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