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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商业秘密定义【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10-08 15:45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一 美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1939 年 侵犯商业秘密法重述 第 757 节详论 b 中的说法为 一个商业秘密可以包括任何公式,方案,设备或信息编辑。它在一个人商业中使用给他带来了不知道或使用它的竞争者所没有的利益。一般地,它与货物的生产。比如一件物的生产之机器或公式相关联。商业秘密的主题是秘密的。工业中大众知识或一般知识不能被作为秘密而占用。一个人制造的产品所完全显示的事项也不是他的秘密。本质上一项商业秘密只在他被运用于特定的商业活动中才被知晓。商业主将秘密交予他的雇员使用并不丧失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被掩盖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必定是绝对的。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必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向无关的当事人公开秘密的程度必须是;不使用不适当的手段。其他人很难获得该信息。
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第一条第四项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是;商业秘密是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在内的信息。它必须;1 因并不为公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露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独立价值。2 已尽合理的努力维持其秘密性
二 英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英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没有美国发达。没有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定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于判例之中。如在 Saltman Engineering V Campbell Co.一案中 Greene 勋爵指出。秘密信息是一种非公共财产和公有知识的东西。在 Lansing Linde Ltd. V Kerr 案中 布特勒.斯劳斯大法官认为: 我们已经进入了跨国经营和全球经营利益的时代信息可以由高级人员掌握。而其一旦被竞争对手所掌握就会给雇佣这些高级经营人员的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害。在我看来,商业秘密必须作宽泛的解释非技术或者非科学属性的具有高度秘密性的信息 也可以包括在内。雇主对此有权寻求保护 即使其期限很有限。
三 德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德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未设置一个明确的定义。按照联邦法院及该国有关学说的见解 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并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 加拿大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在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中商业秘密被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信息 1 被用于或者可能被用于贸易或者商业之中;2 在贸易或者商业中不为众所周知;3 因不为众所周知而具有经济价值;4 为防止其成为众所周知而采取了根据情况是合理的努力。上述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中的“信息”包括体现或者包含在配方,模型, 计划, 计算机程序, 方法 ,技术, 程序 ,产品 ,设计或者机制中的信息 。但都不限于这些信息 。该界定对民 事和刑事法律都是同样适用的 。两个法律部门保护同样的商业财产和利益。
五 我国台湾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我国台湾公平交易法第 19 条第 5 项规定有下列各项行为之一,而有妨害公平竞争之虞者,事业不的为之: ……以胁迫,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他事业之产销机密,交易相对人资料或其他有关技术秘密之行为。该法中并未使用诸如“商业秘密”的字样。且从法条表述上看,保护范围仅限于技术秘密等相关事项。在台湾营业秘密法中。对营业秘密规定得较为详细。其中营业秘密的定义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惟须符合;1 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所知者;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3 所有人已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者之要件第二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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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第一条第四项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是;商业秘密是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在内的信息。它必须;1 因并不为公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露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独立价值。2 已尽合理的努力维持其秘密性
二 英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英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没有美国发达。没有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定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于判例之中。如在 Saltman Engineering V Campbell Co.一案中 Greene 勋爵指出。秘密信息是一种非公共财产和公有知识的东西。在 Lansing Linde Ltd. V Kerr 案中 布特勒.斯劳斯大法官认为: 我们已经进入了跨国经营和全球经营利益的时代信息可以由高级人员掌握。而其一旦被竞争对手所掌握就会给雇佣这些高级经营人员的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害。在我看来,商业秘密必须作宽泛的解释非技术或者非科学属性的具有高度秘密性的信息 也可以包括在内。雇主对此有权寻求保护 即使其期限很有限。
三 德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德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未设置一个明确的定义。按照联邦法院及该国有关学说的见解 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并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 加拿大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在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中商业秘密被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信息 1 被用于或者可能被用于贸易或者商业之中;2 在贸易或者商业中不为众所周知;3 因不为众所周知而具有经济价值;4 为防止其成为众所周知而采取了根据情况是合理的努力。上述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中的“信息”包括体现或者包含在配方,模型, 计划, 计算机程序, 方法 ,技术, 程序 ,产品 ,设计或者机制中的信息 。但都不限于这些信息 。该界定对民 事和刑事法律都是同样适用的 。两个法律部门保护同样的商业财产和利益。
五 我国台湾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我国台湾公平交易法第 19 条第 5 项规定有下列各项行为之一,而有妨害公平竞争之虞者,事业不的为之: ……以胁迫,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他事业之产销机密,交易相对人资料或其他有关技术秘密之行为。该法中并未使用诸如“商业秘密”的字样。且从法条表述上看,保护范围仅限于技术秘密等相关事项。在台湾营业秘密法中。对营业秘密规定得较为详细。其中营业秘密的定义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惟须符合;1 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所知者;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3 所有人已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者之要件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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