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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侵犯商业秘密风险的规避【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05-13 12:01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 要: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但是和知识产权中其他权利不同,我国对商业秘密还没有一门单独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不过这并不能说明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中无足轻重。相反,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秘密的地位在逐渐上升,而如何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同时规避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风险成为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基于此,通过对我国审判规则的分析,简要分析企业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风险的规避。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侵权
 
      一、现阶段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定规则
 
      (一)相似加接触规则
 
       相似加接触规则,又称实质相似加接触规则,是人民法院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判定被告所使用的商业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似,同时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 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条件,从而进一步认定被告人是否侵权的认定原则。该规则构成了我国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重要衡量标准,虽然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仅就该规则的法律地位而言,它并非一条确认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原则,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罢了。但是该规则在我国实际商业秘密侵权与否的判定中,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合法来源规则
 
       一般情况下,在原告承担了“相似加接触”证明之后,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则是由被告证明,如果被告在证明了对于与权利人相似的商业信息是通过合法来源取得,并且获取的时间早于接触点之后,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具体可以合法获得商业秘密的手段包括从权利人处购买、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但是其中购买、研发和反向工程的对象都应当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如果其中有环节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被告又是明知或应知,那么被告也不构成合法取得,依然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二、企业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控制
 
       (一)首先确定该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为:“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确认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主要从三方面着手:(1)秘密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保密性, 要求权利人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企业需合理利用公知信息挖掘商业信息
 
       在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合法取得手段中有一项是反向工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反向工程是一种非常有效合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从保护力度上看, 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大的排他性。而对商业秘密明显弱于对专利的保护力度,独立的开发研制和逆向研究是不视为侵权的。
 
      (二)做好日常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资料保存
 
       在企业开发一项新的产品,建立起一套新的经营信息系统时,都应当把整个研发、调查、分析的过程记录下来,不单是普通的数据,还包括获得的手段、方式等也应完整的保存,这不但是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主张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更是在诉讼中作为被告来抗辩最有利的证据。按照我国的审判规则,被告要想证明自己并无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必须要证明自己有合法来源,而且这个合法来源要早于“接触”的时间点。可以说这样的规则对于被告来说是较为严格的, 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 “合法” 与 “早于”,结果是相当不利的。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是证据优势,只要证据具有倾向性就足够了,要让法官在审判中能够认为被告是利用自己的合法手段取得商业信息的,必须展现给法官一个完整的信息发展体系。
 
      (三)诉讼中按照商业秘密的审判规则进行举证
 
       被告在诉讼中应当证明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存在,这是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一旦商业秘密不能够被认定,也就不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了。在商业秘密认定过程中,实用性在我国一般是不需要额外证明的,主要的争论点放在秘密性和保密性上面。对于秘密性,如果能够证明原告所要求的商业秘密是可以从公知渠道获得的,原告的商业秘密也就不存在了。而保密性的不存在可以从两方面举证,第一,权利人对其所称的商业秘密并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果权利人所称的商业秘密只是和权利人的普通商业信息一样,并没有因为其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则不能认为其所称的商业秘密符合我国法律所称的“保密性”;第二,如果权利人在与其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规定的商业秘密范围不明确,也可能导致其商业秘密与普通商业信息相混淆,最终无法得到法院的确认。其次,被告在原告证明两信息具有相似性时,可以针对两信息的不同点进行举证。主要的切入点是本方信息与权利人所要求的商业秘密具有的实质不同点,如果在经营信息中,本方的信息具有自己的特点,而此特点又是吸引客户,保持与客户合作的重要因素,则可以认为此经营信息是不同于权利人的。
 
       三、结语
 
       对任何企业来说,商业秘密的存在都是至关重要的,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不但要建立自己的商业秘密,更要对其加以良好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为了获取更大利润,一些企业利用不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例如对跳槽人员加以暗示要求其携带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更有企业利用商业间谍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些例子都要求企业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加上一把牢固的安全锁。除了防止他人窃取本方的商业秘密,也要避免一些企业利用商业秘密的案件获得不正当利益,这就需要企业做好己方日常的商业秘密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如果遇到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在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同时,更要保证自己不被他人“无中生有”的商业秘密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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