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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的争论及评述【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12-24 10:59 作者:邱戈龙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很多观点。有复杂客体说与简单客体说之争,并且对复杂客体或简单客体具体内容的认定也不一致。
复杂客体说的主要观点包括:1.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2.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3.他人的财产权利和市场诚实信用制度。4.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5.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秩序以及权利人对商业 秘密的所有权。6.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后者就是此罪所侵犯的间接客体。
简单客体说的主要观点包括:1.商业秘密保密权。2.被害人 对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保密权利。3.商 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4.“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即他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前两种为“保密权说”,后两种为“专有权说”。
复杂客体说的第一种、第二种、第六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之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这样的观点过于笼统。因为《刑法》规定的个罪一般都侵犯了对某种权益的保护制度。而且,就作为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而言,其保护制度本身就是围绕商业秘密权建立起来的,如果又把这种为保护其内容而人为设立的制度反过来作为侵犯的客体的话,无疑是画蛇添足,毫无价值和意义;复杂客体说的第四种、第五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之一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秩序”。而就《刑法》的规定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次要同类客体为知识产权。显然,此类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界限。至于第三种观点,其错误在于把《刑法》规定的犯罪客体和现实生活中侵犯的权益混为一谈。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这一原则包含了较繁杂的道德因素,将内涵模糊的道德因素纳入到客体之中,不但有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也给法律的适用增加了难度。
由上可知,复杂客体说的若干观点都存在瑕疵,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到底是不是复杂客体呢?要正确回答这一问题,需以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为基点来考察。知识产权从其本质上讲属于财产权,《刑法》没有将这类犯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犯罪中,是考虑到这类犯罪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严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就摇身变成了复杂客体。那些对商业秘密权的范围予以限制的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就可以完整地反映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宗旨,而没有必要再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中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内容。
就简单客体说来讲,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权,该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权仅仅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权利的一个部分,只能依附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衍生出来。没有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就没有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权,而只要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权则势必侵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而认为本罪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专用权同样是片面的。如前面所论述那样,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保密权,专用权也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既包括权利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包括由此衍生出来的保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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