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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梅开二度,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再次协助YD
时间:2019-12-20 11:23 作者:邱戈龙

 案由:刘某作为YD、YE员工,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已经违反了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特别恶劣的影响,其刑事责任已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得到惩罚,但给原告造成的巨额损失并未实现赔偿。广东长昊律师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协助原告成功维权,赔偿金额高达150多万。
 
       原告YD公司和YE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YD公司主要从事绞盘、铰刀的研发、测试、生产 工作,YE公司主要从事产品的推广与销售。
 
       2008年1月起,被告刘某到YD公司工作,2009年3月21曰,被告刘某与YD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因被告与法定代表人李某之间的亲戚关系,担任李某的私人司机。被告刘某通过工作上的便利,获取了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开发与维 护的长期稳定客户资源等公司秘密。2011年3月,被告刘某未办理辞职手续便离开YD公司和YE公司,与YD公司和YE公司原来的合作伙伴RF五金厂的实际负责人谈平合作,被告刘某利用从YD公司和YE公司获取的生产绞盘、铰刀的技术信息指导RF五金厂生产出绞盘和铰刀等,并将生产的产品低于YD公司和YE公司的价格出售给YD公司和YE公司长期开发形成的稳定客户。
 
       2014年12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应赔偿原告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YE合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43, 8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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