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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12-16 14:26 作者:邱戈龙

 有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 , 论及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 。 本人认为 , 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 本罪的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和他人的商业秘密权 , 是复杂客体 。理由是: 
 
       一 犯罪客体是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表现 。侵犯商业秘密罪最主要 、 最直接的社会危害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第二 , 侵犯 他人的商业秘密权 。因为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竞争 , 经营者在市场中要立于不败之地 , 靠的就是商业秘密 。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能雄居国际饮料霸主地位 , 云南白药之所以深受东南亚各国的青睐 , 首先得益的就是产品配方这一商业秘密 。可以说商业秘密关系着权利人的生死存亡 , 其价值难以量 , 拥有它就意味着拥有现实或潜在的市场和竞争优势 。 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地获取 、披露 、使用 , 直接后果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被侵犯 , 使权利人陷人困境 , 甚至倒闭 , 即使通过赔偿也无法完全挽回损失 。 同时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公平 、正当竞争的原则 , 必然导致非法排挤竞争对手 , 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 。
 
       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方面的社会危害 , 相互制约 , 缺一不可 。 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 , 而没有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例如把不属商业秘密的信息假冒商业秘密骗取他人钱财把没有权利归属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 、使用等等 , 这些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 , 但因未侵犯任何人的商业秘密权 , 不构成本罪反之 , 仅侵犯商业秘密权而没有造成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后果 , 也不构成本罪 。可见 , 本罪只能是复杂客体 。
 
       应当指出的是 , 在复杂客体中确实存在主次之分 , 这完全由立法者意志决定的 , 它反映了立法者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 。刑法之所以把侵犯商业秘密罪放于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原因就在于刑法要求保护的侧重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 , 其次才是保护商业秘密权 。可见 , 前者为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 , 而后者则是本罪侵犯的次要客体 。主要客体反映了国家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立场 、态度 , 次要客体则为本罪与其他罪相区别提供了依据 。
 
       本罪的客观方面 , 刑法第219条列举了四种行为表现:(一) 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以上三种行为 , 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与国外相比 ,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规定是具体 、全面 、先进的 。首先 , 从内容上分析 , 既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商业秘密的处罚 , 也有对第三者恶意获取 、披露 、使用行为的处罚既有对一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也有对违反约定的违约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处罚 。其次 , 从条文形式上分析 , 既有列举性规定 , 又有概括性规定 。
 
      根据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的不同 , 本人认为 , 从刑法理论上可以将前述规定概括为下列三种行为:
 
      1. 非法获取行为 。 即经营者 , 主要是权利人的竞争对手 , 违反权利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 , 以盗窃 、利诱 、胁迫 、诈骗 、贿赂 、收买 、窃听 、打探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从商业秘密所有人处非法获取 、从由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使用的使用人处非法获取以及从其他合法地获悉商业秘密的人处(如发明人等)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只要非法获取行为 ,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而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 。
 
       2. 非法披露行为 。即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非法获取人 、 恶意第三人公开他人商业秘 密的行为 。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对前一种行为的补充 。因为 , 行为人单独实施前一种行为 , 并不一定会造成影响和后果 , 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所以会给权利人带来重大影响 , 最主要的并不在于他非法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而是他的行为使商业秘密丧失 了 “ 秘密性 ” , 从而使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生产经营中丧失其竞争优势。因此 , 除规定禁止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外 , 还必须规定禁止扩散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披露在多大范围内才构成犯罪 , 刑法无明文规定 。本人认为 , 非法披露行为不仅指通过新闻媒介 向社会公开 , 只要向非法获取人 、保密义务人 、恶意第三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都应认定为非法披露而构成本罪 。
 
       3.非法使用行为 。即把他人的商业秘密非法应用于生产或者经营管理中 。如把技术秘密用于制造产品把经营秘密用于生产管理中 。这里的“ 使用 ”包括非法获取人 、违约当事人 、恶意第三人自己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 。在允许他人使用时 , 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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