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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12-07 10:32 作者:邱戈龙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与反向工程的界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反向工程在某些方面容易混淆,研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相似行为的区别应首先明确“反向工程”的范围。行为人以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独立研发获得; (2)反向工程所得; (3)通过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许可获取商业秘密; (4)通过对公开展出的论著或者示范进行科学研究所得;(4)从规范的、面向公众的出版物所得。所谓“反向工程”, 是指经营者通过正当方式取得权利人的产品、设备或者相关资料,如产品说明、 使用说明等,运用反向推知的方式,研究产品的成分、设计方案,最终研发出权利人所运用的技术信息的行为。举例说明,行为人在市场上购得权利人的商品, 通过投入人力、物力,分析研究产品的化学成分,取得了制造产品的配方。或者运用物理的方式,拆卸购得的产品,获取机械的设计构造。这种由果到因,由产品到技术的方式就是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不能被片面的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中性的行为,合法的反向工程是获取商业秘密的一种途径。但是非法的反向工程即使是通过研发得出商业秘密,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合法的反向工程获取研究对象的途径是合法的,可以是在市场买卖得来,也可以是通过权利人的赠与等方式。也就是说,合法的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实施研究的对象是合法获取的。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解剖对象,即使后来通过研究得出其中包含的商业秘密,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次,在进行反向工程时,还要看行为人是否遵守了不得反向工程的规定。有时,商业秘密权利人要求反向工程的行为人要遵守保密义务, 如果经营者让曾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签有保密协定的跳槽人员参与反向工程,并要求得到法律的认可,那就是刑法第 219 条规定的非法披露行为。最后,在进行反向工程时,应注意保存相关的图纸、文字资料、实验数据等,并注明实验日期, 作为以后证明反向工程的证据。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与盗窃行为的界限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呈多样化,其中盗窃手段是行为手段之一,也是最直接的侵犯方式。以盗窃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在一定情形下与盗窃罪中的盗窃行为有重合交叉的情况。尤其出现在窃取商业秘密同时获取其载体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因此十分有必要对两种相似行为进行辨析。
 
       1、在对象上的区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盗窃行为在行为对象上有区别。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对象仅为商业秘密。具体概念不在此赘述,商业秘密的具体特征可以概括为,是一 类具有新颖性、经过权利人尽到合理保密义务、有实践意义并能创造商业价值的信息。盗窃行为的对象则比较广泛,可以是各种有形的无形的财产。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首先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并且在其依附于一定载体存在时是可移动的,即属于动产。其次,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支配,并实施保密措施,即可支配性。具备了这些属性,可以说,商业秘密是有可能成为盗窃行为的对象的。
 
       2、在行为手段上的区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能够采用文章当中提及的任何可能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十分繁杂。而盗窃行为仅为窃取这一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采取复制方式、拍照方式或者单纯的记忆来获取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论处。

       概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多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