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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12-06 13:52 作者:邱戈龙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概念 
 
       如今的商业竞争中迫切需要商业秘密这种特殊的智力产物,因其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由此可以衍生出潜在或者实际的商业利益。对权利人来讲,商业秘密是现代化商业竞争的有力工具。由于商业秘密的高价值性,也使得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伴随而生,并呈现高犯罪率。现代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给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和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目的性也越来越强,当初可能是行为人的不自觉或者说混沌状态,现如今演变成为目的性的行为。其手段也以隐蔽性、事业性、多样化等形态表现出来。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概念,目前,基本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给出过相应的准确定义。多数国家采用列举行为的方式对其进行描述。比如,美国《侵权法重述》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第一,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未经他人明示或者默示许可,泄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即以不正当手段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三,明知是商业秘密仍从非权利人处获取,或者获取第三人以前述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第四,明知已经取得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并且是经他人泄露,仍然继续使用的。同时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未经他人明示或者默示,泄露他人商 业秘密的,不论此时的商业秘密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也不管自己或者他人是否对商业秘密有限制使用或者保密义务,即使是在业务中偶然知悉,也应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同样也采用列举法对侵犯 商业秘密罪行为做解释,将行为分为:采用不正当手段的取得行为,恶意或者重 大过失情况下的转取得行为、采用正当途径取得的人以不不正当手段进行泄露或 者使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 219 条,第 1 款、第 2 款,同样没有对侵犯商 业秘密罪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同其他国家一样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列举为以下几种: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 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四,明知或者应知是前款三种犯罪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相比较,其特征不够明显,与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特征边界较为模糊。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特征来源于其行为的特殊性及多样性。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概念可以得出,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特征与其他犯罪行为比起来有共性也有个性。通过概念中对行为的列举和分类,可以相应得出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特征。与其他相似行为的比较,也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特点。
 
       1、获取方式的多样性。与盗窃行为相比较,侵犯商业秘的行为有区别也有 联系。根据上文,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列举可知,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行 为,与盗窃行为较难辨析。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有其特殊性,即不仅表现 为盗窃行为,还表现为以利诱、胁迫等其他方式获得商业秘密。一般从获取途径 上讲,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途径比盗窃行为的途径要宽泛的多。用偷盗的方式获 取商业秘密是最原始的方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手段的提高,更多的时 候利诱和胁迫的方式更容易出现在当今的商战当中。
 
       2、行为的可连贯性。根据《刑法》列举的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知,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仅包含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将其占为己有。 许多学者对单纯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是否归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中有许多争论。 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商业秘密后通常不会就此停止。商业秘密还有可能通过披露、使用等行为继续遭受侵害。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客体的针对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及相关的法律关系。而这在其他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无法体现。假如违反 了《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刑法》不能对其量刑处罚,只能按照所触犯的法规来进行惩处。
 
       4、一般违法性的特征也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必须具备的。即应具有社会危 害性、刑事违法性等。这是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应具有的特征。对于如何判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危害程度,通常是按照计算危害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造成了严重扰乱来评判的。
 
       5、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多样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手段并非单一的盗窃或者利诱,有时行为人会将多种手段一并使用。例如将利诱和胁迫的手段结合使用,威逼利诱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交付商业秘密。在行为类型上说,行为人可以跨越行为类型,采用不同的手段获取并使用商业秘密。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局限性。大部分国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定义多采用列举的方式,我国也不例外,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仅列举了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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