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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方式研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10-27 11:33 作者:邱戈龙

 根据刑法第 219 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包括了刑法 219 条规定的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是指: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是指刑法第 219 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为人觉察的手段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三:第一,秘密指取得商业秘密是暗中进行的,没有被发觉;第二,秘密是针对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持有人而言的,即行为人的行为是趁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在场,或虽在场但没注意、未觉察的情况下实施的,秘密不是针对其他人;第三,秘密是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商业秘密所有人、持有人发觉。盗窃的含义非常广泛,既可以是偷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形载体,如图纸、文件资料、磁盘等,也可以是载体的复制件;既可以是窃取记录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也可以仅是该秘密信息,如将记载商业秘密的文件暗中复印后再将文件送回,或者偷阅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后凭借大脑将信息记忆下来。所谓“利诱”,是指利用实物、金钱、地位、美色等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利益对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诱惑,以取得该商业秘密。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或者保管、使用及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以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从而迫使其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既可以直接对有关人员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胁迫的内容,有以损害生命、健康、财产相威胁,也有以损害人格、名誉、地位相威胁,等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上述三种手段外的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足以取得其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不正当手段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欺骗、抢劫、抢夺等等。
 
     (二)非法处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是指刑法第 219 条规定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前一种行为的自然延续和补充。获取商业秘密通常不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在取得商业秘密后,行为人往往还要将其泄露给他人,或者自己加以利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使商业秘密丧失其“秘密性”,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非法处置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是指刑法第 219 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外界披露,自己直接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是指明知或者应知刑法第 219 条所列的三种犯罪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也被称作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或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这种行为只能由第三人实施。第一人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第二人指前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非法处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保密约定或保密要求处置以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人,第三人是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人。由于此种情况下的行为人不是直接从商业秘密权利人那里获得商业秘密,而是从第二人处获得的,所以被认为是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这类行为有两个要素:主观要素是“明知或应知”;客观要素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包括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刑法关于追究第三人责任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使第三人切实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这有利于保护技术合同转让方的利益,也有利于遏制不法行为人获取利益。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直接行为人是违约或者侵权,再予以转让获取不法利益,或达到不法目的,那么第三人的行为就构成侵权行为,这就使商业秘密的安全性、秘密性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 障。在实践中,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使后雇主承担合理注意义务,不得非法获取雇员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因此,这一规定已成为制裁通过引诱人才而非法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行为的有力武器.

       概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多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