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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客体的诸说论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10-26 10:33 作者:邱戈龙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不仅存在着复杂客体说和简单客体说,而且持同一学说中的学者的具体观点主张也有差异。
 
      首先,就复杂客体说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其次,就简单客体说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复杂客体说值得商榷。首先,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本身并不能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指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因此,只有“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是该罪的客体。其次,在我国,“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从广义说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作为新刑法第三章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同类客体,范围是相当的广泛的。而从狭义上说,即市场秩序,它作为新刑法第三章第八节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亚同类客体,其范围仍然是十分广泛的。因此,这两者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并不直接受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犯。即使受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犯,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也不可能全部受到侵犯,而仅仅是其中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受到侵犯,因此不宜作为本罪的客体。再次,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作为本罪客体有失片面。一方面,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实际上既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又包括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对于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确实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所有权。但是,对于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则不可能侵犯其商业秘密所有权,只能侵犯其商业秘密使用权。因此,这种表述是不全面的。另一方面,这种主张提出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所有权,但却遗漏了商业秘密保密权,同样是不全面的。
 
       就简单客体说来说,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权,该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权仅仅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权利的一个部分,只能依附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衍生出来。没有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就没有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权,而只要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权则势必侵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而认为本罪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专用权同样是片面的。如前面所论述那样,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保密权,专用权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笔者同意简单客体说的第三种观点,即本罪的客体应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包括权利人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保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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