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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权利特征及权利限制探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10-10 11:20 作者:邱戈龙
[摘 要] 保护商业秘密是各国立法所关注的问题 ,对商业秘密这一权利的相关研究由来已久 ,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 ,可以说是见解各异。商业秘密应定位于知识产权范畴 , 商业秘密权主要有相对专有性、 权利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 事实上的独占性、 权利保护的风险性等特征。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有他人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来自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关键词] 商业秘密权 ;权利 ;特征 ;限制
商业秘密是否是一种权利 ,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如何 ,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 ,见解各异。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 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一种财产权。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商业秘密权这一概念 ,而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还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构成刑事犯罪 ,这就从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上确定了一项权利 ———商业秘密权。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赞同商业秘密应定位于知识产权范畴的观点 ,它是一种与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相并列的知识产权 ,它是权利人对于特定的商业秘密依法所享有的以财产权为内容的知识产权。本文将对商业秘密权的权利特征及其权利限制进行分析探讨。
一、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特征
1、相对专有性。
专利权具有专有性或者说排他性 ,但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绝对专有的属性 ,也就是说 ,一件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个专利 ,一旦某一发明创造有人申请并获得了专利 ,其他人就不可能就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 ,当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专有性 ,但这种专有性是相对的 ,非惟一的 ,远远不同于专利权的专有性。商业秘密权不具有绝对的专有性 ,没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任何人均可以以正当的方式获得并利用该商业秘密 ,权利人不能以自己拥有某项商业秘密而去阻止他人开发、 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 ,制造相同的产品 ,也不能阻止他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公开。也就是说 ,一项商业秘密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独立地、 合法地同时拥有 ,只要该商业秘密是这些权利主体自主地开发出来的或者以正当的方式获得 ,如独立研究开发、 反向工程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而专利权具有绝对的专有性 ,它排斥专利权人以外的未经许可的人以任何方式获得该专利的技术方案。
2、权利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
无论是专利权、 著作权还是商标权 ,都有一个法定的固定的权利保护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 20 年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 ;公民的著作权为作者终生及作者死后 50 年 ;单位作品、 影视作品、 录像摄影作品为 50 年 ;商标的保护期为 10 年 ,期限界满可以续展。以上这些权利超过保护期限后即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而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保护期限不为法律所预先规定 ,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它往往取决于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严密程度(例如美国可口可乐配方 ,由于严格的保密措施至今对 世人来说仍是秘密) 或经过多长时间该商业秘密被公开 (被泄密或者被他人公开)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事实上的独占性。
一般来说 ,商业秘密依法成立相应地商业秘密权也就依法成立。然而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产生后并不必然产生商业秘密权 ,只有在权利人不但证明其商业秘密依法成立 ,还要证明自己就是该商业秘密合法正当的权利人时才成立。 因为是否属于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得商业秘密是判断是否享有商业秘密权乃至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的重要依据。法律并不是保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 ,也不是保护权利人对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占有 ,而是保护权利人要求他人不得不正当占有、泄露或使用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所有人就在事实上形成了对自己所有的商业秘密的独占权 ,当然商业秘密权这种事实上的独占性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商业秘密未被他人以合法的方式获取。
4、权利保护的风险性。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首先是通过自己保守秘密来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 ,因为商业秘密权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其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或被泄露则丧失了商业秘密权。如果商业秘密中的某项技术秘密被若干人所掌握 ,一旦其中一人申请了专利 ,那么这项技术秘密也就随之公开 ,其经济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所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常处于不稳定之中 ,存在的风险较大 ,其风险性的大小直接取决于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的严密程度。
二、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限制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权利均有限制 , 商业秘密权更是如此。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是在不断加强对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的 ,其目的在于全面深入地理解商业秘密权及其权利的本质 ,督促商业秘密权利人合理地、 适当地行使权利 ,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一般来说 ,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有他人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来自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1、他人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对于同一商业秘密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并存 ,他们互相尊重、 互不侵犯、 互相限制 ,这是市场竞争法则所允许的。因而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家 ,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权均存在对 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他人可通过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进行转让或许可使用等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获取商业秘密。当然这种获取是通过正当的竞争手段进行的 ,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具体而言 ,他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这些情况下 ,商业秘密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获得、 使用商业秘密。
2、独立研究开发获取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所有人没有排斥他人以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通过研究开发获取商业秘密的权利。相反 ,他人这种研究开发的方式体现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实践中独立开发研究获取商业秘密的例子并不少见。由于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专有性 ,当商业秘密处于保密状态下 ,他人经过自己的脑力劳动独立创造出同一商业秘密时 ,则该商业秘密就系其智力成果 ,他人自然获得了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3、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一个技术术语 ,是指通过对产品(市售产品或者以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 进行解剖或分析 ,从而得出其构造、 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反向工程是经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对商业秘密的破释的。例如 ,他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种饮料 ,通过采取化学分析的方法发现了其独特的配方 ;又如通过拆卸机械装置了解了其设计构造 ,则该他人就享有了对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无权禁止。但反向工程有其特殊性 ,他人在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 一是实施反向工程应妥善保存好合法的物权凭证。如购买产品的发票、 货物提单、 供货合同等 ,以及实施反向工程的每一步的详细数据资料和有关的说明 ,必要的还可以进行公证以备产生纠纷时应诉。二是产品出租合同、 修理合同、 租赁合同、 加工合同和运输合同中产品的商业秘密不允许用反向工程获取。因为这些产品只是使用权暂时让渡给使用人 ,使用人不得对该产品进行开拆分解。
4、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一是在商业秘密权利人疏忽的情况下 ,他人善意获得了该商业秘密 ,则该商业秘密是合法的 ,它受法律的保护。
二是任何一个经营主体均需要在市场中活动 ,其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必然会露出该企业内部信息的蛛丝马迹 ,如果他人以合法的形式进行跟踪、 积累、 整理 ,然后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是合法的 ,权利人无权禁止该他人享有此商业秘密。
5、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商业秘密的开发利用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当商业秘密权的行使有碍于社会公共利益时则要对之进行限制 ,这时知悉人对该商业秘密的披露不视为侵权 ,国家也应当依职权进行干涉并追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法律责任 ,以便使之步入良性运行的轨道。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商业秘密权利人研究开发、 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应是违法犯罪行为。 2.商业秘密权利人开发、 使用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公共健康和安全。 3.当侵权方已经使用的商业秘密涉及到国家利益或者不允许其使用会损害国家利益时 ,法院可代表国家行使强制许可权(当然这种许可使用需是有偿的) 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相信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大量的商业秘密都将进入公共领域 ,最终成为人类文明的公共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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