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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8-04-24 01:27 作者:长昊律师
       计算机软件产业从20 世纪60 年代初开始兴起,现在已经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内容之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著作权(版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成为其中主要的保护模式。很多计算机软件企业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存在很多困惑,下面对这两种保护形式作一简单介绍。
       一、我国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就计算机程序可申请的专利是发明专利。根据我
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我国在1990 年正式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法的作品保护范围,随后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随着2001 年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国务院对此条例也作了修订。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就是保护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是因为计算机程序和传统的文字作品很相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可用符号或数字表达并记录在磁带、磁盘或卡片上,与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极其类似;二是复制和抄袭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侵权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抄袭、复制其作品恰好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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