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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赔偿数额法院认定因素
时间:2017-10-29 17:46 作者:admin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导读】商业秘密的价值,往往难以用具体金额佑价。而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却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结合本案,浅述司法实践下商业秘密赔偿数额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赔偿数额、商业秘密
【基本事实】程某和A公司公司多年来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与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洽谈,最终程某与五原县人民政府于《开发项目协议书》。2007年1月19日,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与程某联系,要求程某提供商业街项目的详细材料。吴某、B集团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程某、A公司公司的两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该两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中的经营信息为程某、A公司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吴某、B集团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给B公司,造成程某、A公司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B集团、B五原分公司、吴某等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开发费用等合理费用。
【法院裁判】
一、B公司赔偿程某及A公司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程某及A公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程某、A公司公司、B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其赔偿问题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是一个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及损失计算的规定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具体实施判断,却没有进一步给出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参照专利法关于损害赔偿额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赔偿。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实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虽因案件而异,类似案件也因其具体商业价值等多种因素,在最后判定赔偿数额也未必相同。但并非无规可循。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它的取得也需要付出一定资金和劳动成本。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一般根据实际损失、违法侵害所获得的利益、商业价值、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多方面因素充分考虑。结合本案,由于程某、A公司公司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B公司因侵害所获得利益,法院根据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B公司赔偿额为100万元。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导读】商业秘密的价值,往往难以用具体金额佑价。而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却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结合本案,浅述司法实践下商业秘密赔偿数额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赔偿数额、商业秘密
【基本事实】程某和A公司公司多年来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与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洽谈,最终程某与五原县人民政府于《开发项目协议书》。2007年1月19日,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与程某联系,要求程某提供商业街项目的详细材料。吴某、B集团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程某、A公司公司的两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该两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中的经营信息为程某、A公司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吴某、B集团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给B公司,造成程某、A公司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B集团、B五原分公司、吴某等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开发费用等合理费用。
【法院裁判】
一、B公司赔偿程某及A公司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程某及A公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程某、A公司公司、B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其赔偿问题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是一个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及损失计算的规定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具体实施判断,却没有进一步给出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参照专利法关于损害赔偿额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赔偿。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实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虽因案件而异,类似案件也因其具体商业价值等多种因素,在最后判定赔偿数额也未必相同。但并非无规可循。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它的取得也需要付出一定资金和劳动成本。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一般根据实际损失、违法侵害所获得的利益、商业价值、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多方面因素充分考虑。结合本案,由于程某、A公司公司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B公司因侵害所获得利益,法院根据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B公司赔偿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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