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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反向工程”抗辩,就不侵权了?
时间:2017-10-29 17:46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导读“反向工程”是行是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合法抗辩。但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法院是不予支持。
关键词反向工程、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2008年12月,视点公司曾与伟创力(中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力公司”)洽谈开发手持点歌器的事宜,并要求其按照视点公司提出的产品规划和要求进行合作前的可行性分析,包括软硬件平台的选择等。伟创力公司将该项工作交由其成都分公司实施,并为此成立了项目组。丁文刚、周先军均系项目组成员。周先军从伟途公司离职时,复制了其在该公司设计的手持点歌器的技术资料、携带了两个已经成型的手持点歌器外壳。伟途公司请求判令瑞途公司、丁文刚、周先军等立即停止侵犯伟途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一、瑞途公司、丁文刚、周先军立即停止侵犯伟途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成都瑞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伟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对该赔偿金额,丁文刚、周先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伟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成都瑞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丁文刚、周先军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反向工程是行为人能够合法获得并使用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相同商业秘密的理由,是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合法抗辩。商业秘密不同于著作权,有专有性、独占性的特点。在著作权,未经许可的复制是侵权行为,但是未经许可复制一个商业秘密,是通过反向工程所得,那么不是侵权行为。
       在商业秘密之下,法律并非直接保护其内容,只有当它受到现实或潜在的不正当手段威胁之时,法律才会给予保护,间接保护商业秘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简而言之他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合理合法,那么法律不会制止,反而允许。反向工程的意义在于让生产者在反向工程中学习、研究技术,从而应用于新的研发,在此过程可能带来技术革新,更有利于促进技术发展、活跃市场竞争力。
因此,复制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行为,首先,看被告是否以“反向工程”抗辩。如果被告以反向工程作为抗辩事由,且符合事由真实有效,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其次,根据《工商局条例》第五条,反向工程人在被指责侵犯商业秘密时具有责任证明商业秘密是其以从公共领域获得的产品为基础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所以,被告主张反向工程作为抗辩理由,那么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其抗辩事由的证据,包括反向工程的技术资料、测绘图纸、计算公式、尺寸、结构、材料、研发过程等证据内容。如果在侵权案件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认定为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瑞途公司、丁文刚、周先军等人主张伟途公司的相关信息系其自行研发且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但被告等人缺乏事实依据,且法院查明瑞途公司成立以来并未研发过手持点歌器产品,周先军、丁文刚也并未自行研发相关产品,故其不能证明其通过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取了相关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该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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