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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商标案再析:以他人名字作为商标注册小心侵犯他者的姓名权
时间:2017-03-02 15:18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也进行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但在实际案件中,认定侵犯姓名权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冼某以其英文名亲自设计了“ZANGT0I及图”标识,在服装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国外已经申请了注册商标。蜜雪儿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4月14日被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在被异议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冼某、瀛马公司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该案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都裁定对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冼某、瀛马时装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侵犯原告洗书瀛所享有的姓名权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案件焦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原告冼某所享有的姓名权?
【法院判决】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395号关于第3973136号“ZANGTO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冼某(ZANGTOI)、瀛马时装有限公司针对第3973136号“ZANGTOI及图”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原告主张“ZANGTOI”是冼某的英文姓名,该词也并非英文中的固有词汇,第三人与冼某同为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其将“ZANGT0I”申请注册为商标,侵犯了冼某的姓名权。
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原告冼某所享有的姓名权?首先,《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经营、牟利等目的,以不正当手段盗用、假冒或者使用其他公民的姓名。其次,对于外国国籍公民姓名权的保护,我国《商标法》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本案中,冼某的英文姓名“ZANGTOI”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再次,我国法律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主要以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的使用他人姓名之目的作为考量标准。如果行为人具有上述目的,即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范畴,而被使用的他人姓名在我国的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仅是判断是否侵犯姓名权行为的参考因素之一,该因素并非侵犯姓名权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原告冼某参加了多个具有影响力的时装发布会,在服装设计界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英文姓名“ZANGTOI”已为服装界的相关公众所知晓。
因此,在第三人与原告同为服装行业的从业者、且在第三人已经了解到原告冼某的英文姓名为“ZANGTOI”且该词汇也系在服装界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的情况下,第三人在服装等商品上向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与含有与上述姓名完全一致文字的被异议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借助原告冼某的“ZANGT0I”姓名在服装界已享有的知名度而取得利益的意图,具有不正当性。故,第31395号裁定中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原告冼某“ZANGT0I”姓名权的认定错误。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案情】冼某以其英文名亲自设计了“ZANGT0I及图”标识,在服装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国外已经申请了注册商标。蜜雪儿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4月14日被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在被异议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冼某、瀛马公司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该案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都裁定对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冼某、瀛马时装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侵犯原告洗书瀛所享有的姓名权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案件焦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原告冼某所享有的姓名权?
【法院判决】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395号关于第3973136号“ZANGTO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冼某(ZANGTOI)、瀛马时装有限公司针对第3973136号“ZANGTOI及图”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原告主张“ZANGTOI”是冼某的英文姓名,该词也并非英文中的固有词汇,第三人与冼某同为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其将“ZANGT0I”申请注册为商标,侵犯了冼某的姓名权。
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原告冼某所享有的姓名权?首先,《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经营、牟利等目的,以不正当手段盗用、假冒或者使用其他公民的姓名。其次,对于外国国籍公民姓名权的保护,我国《商标法》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本案中,冼某的英文姓名“ZANGTOI”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再次,我国法律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主要以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的使用他人姓名之目的作为考量标准。如果行为人具有上述目的,即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范畴,而被使用的他人姓名在我国的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仅是判断是否侵犯姓名权行为的参考因素之一,该因素并非侵犯姓名权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原告冼某参加了多个具有影响力的时装发布会,在服装设计界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英文姓名“ZANGTOI”已为服装界的相关公众所知晓。
因此,在第三人与原告同为服装行业的从业者、且在第三人已经了解到原告冼某的英文姓名为“ZANGTOI”且该词汇也系在服装界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的情况下,第三人在服装等商品上向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与含有与上述姓名完全一致文字的被异议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借助原告冼某的“ZANGT0I”姓名在服装界已享有的知名度而取得利益的意图,具有不正当性。故,第31395号裁定中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原告冼某“ZANGT0I”姓名权的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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