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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被指控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找准方向抗辩
时间:2017-01-06 17:20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禁止用户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而软件最终用户往往都是大范围的存在,因此作为此类案件软件著作权人往往采取美国磊若软件公司的诉讼策略,同时对多家企业进行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此种策略也存在伤及无辜的弊端,企业收到侵权警告函时并不用着急回应,而是应该先了解一下软件著作权不侵权抗辩事由。
【基本案情】磊若公司是“Serv-U”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其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朗科公司的官方网站www.netac.com.cn未经购买许可商业性使用涉案软件,遂以郎X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郎科公司在进行抗辩时提出如下抗辩事由:(1)其所使用的软件属于试用软件,试用期满后,按照规定变为免费的个人版本。(2)(2011)沪东证经字第3383号公证书存在瑕疵,公证前没有说明是否连接上了英特网或互联网,所以通过Telnet命令对相关的域名进行访问,不必然指向朗科公司。
【案件焦点】采用Telnet命令程序能否获取被控网站复制、使用涉案Serv-UFTPServerv6.3软件的侵权证据;朗科公司主张涉案软件存在试用期,且继续使用个人版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磊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磊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决朗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00元;后案件再次经过再审,再审法院撤销了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判决朗科公司没有侵犯磊若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可见案件的复杂性,对于朗科公司抗辩思路是值得借鉴的。本文根据朗科公司提出的某些抗辩事由进行总结分析如下:
朗科公司提出其所使用的软件版本为“个人版本”,并提交材料证明原告磊若公司一共生产五个版本,分为个人版本、企业版本等等,各版本在使用上存在限制的差异,在试用期满后,软件版本自动转化为个人版本,个人版本为免费版本。朗科公司根据需要,仅在个人版本的限度内进行使用,并没有超出范围使用。本案中,磊若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通过Telnet命令程序获得的反馈信息为“220Serv-UFTPServerv6.3forWinsockready…”,而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朗科公司安装、使用了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而且从该反馈信息中无法确定“Serv-UFTPServerv6.3”的版本是试用版本、个人版本、标准版本、安全版本、专业版本还是企业版本。因此无法证明其是否在试用期内使用涉案软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主张不能成立,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朗科公司此点的主张是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的不侵权抗辩。在一般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主张没有实施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采取被控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对比没有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实务中运用司法鉴定的手段获取证据或者运用专业知识对对方所提出的实质性相似鉴定结论提出反驳意见。但在最终用户使用案件中,个人是否使用软件比较隐蔽,软件著作权人虽然可以通过诸如本案中的Telnet命令程序查询到使用者,但很多在取证方面还是存在瑕疵,本案被告朗科公司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涉案软件的事实提出抗辩意见,最终的到法院的认可。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案情】磊若公司是“Serv-U”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其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朗科公司的官方网站www.netac.com.cn未经购买许可商业性使用涉案软件,遂以郎X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郎科公司在进行抗辩时提出如下抗辩事由:(1)其所使用的软件属于试用软件,试用期满后,按照规定变为免费的个人版本。(2)(2011)沪东证经字第3383号公证书存在瑕疵,公证前没有说明是否连接上了英特网或互联网,所以通过Telnet命令对相关的域名进行访问,不必然指向朗科公司。
【案件焦点】采用Telnet命令程序能否获取被控网站复制、使用涉案Serv-UFTPServerv6.3软件的侵权证据;朗科公司主张涉案软件存在试用期,且继续使用个人版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磊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磊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决朗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00元;后案件再次经过再审,再审法院撤销了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判决朗科公司没有侵犯磊若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可见案件的复杂性,对于朗科公司抗辩思路是值得借鉴的。本文根据朗科公司提出的某些抗辩事由进行总结分析如下:
朗科公司提出其所使用的软件版本为“个人版本”,并提交材料证明原告磊若公司一共生产五个版本,分为个人版本、企业版本等等,各版本在使用上存在限制的差异,在试用期满后,软件版本自动转化为个人版本,个人版本为免费版本。朗科公司根据需要,仅在个人版本的限度内进行使用,并没有超出范围使用。本案中,磊若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通过Telnet命令程序获得的反馈信息为“220Serv-UFTPServerv6.3forWinsockready…”,而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朗科公司安装、使用了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而且从该反馈信息中无法确定“Serv-UFTPServerv6.3”的版本是试用版本、个人版本、标准版本、安全版本、专业版本还是企业版本。因此无法证明其是否在试用期内使用涉案软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主张不能成立,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朗科公司此点的主张是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的不侵权抗辩。在一般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主张没有实施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采取被控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对比没有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实务中运用司法鉴定的手段获取证据或者运用专业知识对对方所提出的实质性相似鉴定结论提出反驳意见。但在最终用户使用案件中,个人是否使用软件比较隐蔽,软件著作权人虽然可以通过诸如本案中的Telnet命令程序查询到使用者,但很多在取证方面还是存在瑕疵,本案被告朗科公司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涉案软件的事实提出抗辩意见,最终的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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