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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吗?
时间:2017-11-08 21:27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号】(2016)苏1084刑初322号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
【导读】老板毋庸置疑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那么那些他雇佣的工人为他加工、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工人是否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呢?
【基本案情】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将从他人处购进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海之蓝”、“天之蓝”等洋河系列白酒向江苏省宝应县杨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98000余元。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余某为被告人吕某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42000余元。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被告人吕某生产假冒“海之蓝”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6300余元。
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证明自己从2015年4月中旬到5月底参与帮忙吕某制作假冒“天之蓝”白酒18箱、“海之蓝”白酒94箱。吕某支付了3360元工资。
(2)被告人王某甲(吕某的母亲)的供述,证明自己借用了王某乙家和王某乙帮吕某制作假冒“海之蓝”白酒200多箱,给了王某乙2000元。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自己和王某甲在自己家帮助吕某制作了假冒“海之蓝”白酒200多箱。王某甲给了自己2000元工资。
【核心问题】被告人余某、王某乙为吕某雇佣假冒注册商标的工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虽然本案中的被告人余某和王某甲只是吕某的工人,但是余被告人某和王某甲的加工、包装行为为吕某假冒注册商标提供了帮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余某、王某甲吕某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属共同犯罪,但被告人李某、余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被告人余某、王某甲、犯罪后自首,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了处罚,最后免于被监禁,但是个人记录中也留下了案底。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案号】(2016)苏1084刑初322号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
【导读】老板毋庸置疑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那么那些他雇佣的工人为他加工、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工人是否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呢?
【基本案情】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将从他人处购进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海之蓝”、“天之蓝”等洋河系列白酒向江苏省宝应县杨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98000余元。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余某为被告人吕某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42000余元。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被告人吕某生产假冒“海之蓝”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6300余元。
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证明自己从2015年4月中旬到5月底参与帮忙吕某制作假冒“天之蓝”白酒18箱、“海之蓝”白酒94箱。吕某支付了3360元工资。
(2)被告人王某甲(吕某的母亲)的供述,证明自己借用了王某乙家和王某乙帮吕某制作假冒“海之蓝”白酒200多箱,给了王某乙2000元。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自己和王某甲在自己家帮助吕某制作了假冒“海之蓝”白酒200多箱。王某甲给了自己2000元工资。
【核心问题】被告人余某、王某乙为吕某雇佣假冒注册商标的工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虽然本案中的被告人余某和王某甲只是吕某的工人,但是余被告人某和王某甲的加工、包装行为为吕某假冒注册商标提供了帮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余某、王某甲吕某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属共同犯罪,但被告人李某、余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被告人余某、王某甲、犯罪后自首,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了处罚,最后免于被监禁,但是个人记录中也留下了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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