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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受到控告专利侵权警告函但对方却不起诉怎么办
时间:2016-12-21 17:27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寻求救济的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人权利的滥用行为。近年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其是针对专利权人频繁对企业或个人发停止侵权警告函,但却不采取司法程序进行解决的“流氓”行为。作为被警告者则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基本案情】本案被告金方药业公司取得赵某专利号为ZL9411362.3,名称为“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制备办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06年4月和10月前后向原告湖南迪诺制药有限公司发出《律师顾问函》,警告原告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涉案产品。原告以金方公司以函件的形式指控原告专利侵权,致使原告不能正常生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生产的意亭牌双唑泰泡腾片产品不构成侵权。
【案件焦点】原告生产意亭牌双唑泰泡腾片产品配方是否落入到被告“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制备办法”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内。
【法院评析】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不侵权的判决,并驳回迪诺制药的起诉。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生产商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往往会处于一个被动局面,如果停止实施使用或销售行为,就等于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如果继续实施,则不能在侵权诉讼中以”不知道“进行抗辩而免除赔偿责任,对于生产商来说,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为了取得主动地位,减少因专利权人拖诉带来的损失,生产商可以选择向法院请求确认其实施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即确认不侵权之诉。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1、请求主体是收到专利权人发送的侵权警告函的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该利害关系人是指虽然未收到警告函,但是与警告函提及的事实或侵权如果成立其可能要承担责任的人。2、收到警告函后需要催告专利权人行使诉权。3、起诉的时间符合时间的要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专利权人收到书面催告函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函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权利人既不行使诉权也不撤回警告的,被控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起诉!
既然是原告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其需要承担对其不侵犯被告专利权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一般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证明呢?根据实践经验总结,有以下几种:1、举证证明其所实施的技术是公知技术;2、举证证明在被告申请专利权之前就已经生产实施该技术,并且是在原有范围内实施;3、通过对涉案专利技术与其实施的被控侵权物的技术进行比对,证明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原告通过委托国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对涉案产品技术进行比对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产品没有落入到被告专利产品中。但该鉴定属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只是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由于二审法院的重新认定,无法认定原告产品不构成侵权,因此被驳回起诉!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案情】本案被告金方药业公司取得赵某专利号为ZL9411362.3,名称为“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制备办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06年4月和10月前后向原告湖南迪诺制药有限公司发出《律师顾问函》,警告原告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涉案产品。原告以金方公司以函件的形式指控原告专利侵权,致使原告不能正常生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生产的意亭牌双唑泰泡腾片产品不构成侵权。
【案件焦点】原告生产意亭牌双唑泰泡腾片产品配方是否落入到被告“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制备办法”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内。
【法院评析】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不侵权的判决,并驳回迪诺制药的起诉。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生产商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往往会处于一个被动局面,如果停止实施使用或销售行为,就等于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如果继续实施,则不能在侵权诉讼中以”不知道“进行抗辩而免除赔偿责任,对于生产商来说,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为了取得主动地位,减少因专利权人拖诉带来的损失,生产商可以选择向法院请求确认其实施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即确认不侵权之诉。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1、请求主体是收到专利权人发送的侵权警告函的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该利害关系人是指虽然未收到警告函,但是与警告函提及的事实或侵权如果成立其可能要承担责任的人。2、收到警告函后需要催告专利权人行使诉权。3、起诉的时间符合时间的要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专利权人收到书面催告函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函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权利人既不行使诉权也不撤回警告的,被控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起诉!
既然是原告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其需要承担对其不侵犯被告专利权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一般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证明呢?根据实践经验总结,有以下几种:1、举证证明其所实施的技术是公知技术;2、举证证明在被告申请专利权之前就已经生产实施该技术,并且是在原有范围内实施;3、通过对涉案专利技术与其实施的被控侵权物的技术进行比对,证明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原告通过委托国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对涉案产品技术进行比对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产品没有落入到被告专利产品中。但该鉴定属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只是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由于二审法院的重新认定,无法认定原告产品不构成侵权,因此被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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