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商业秘密律师维权——刑事被告也有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2016-12-16 17:36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一旦公安对商业秘密案进行立案,随即开始展开调查拘留逮捕提审等程序,而在这些程序中,作为刑事被告,其自身权益极易受到公检机关的忽视,如被公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进行拘留,其拘留最长期限是多少?收到讯问通知书应该如何处理?等等,本文结合一个案例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提醒刑事被告哪些权利有可能被侵害!
【基本案情】XF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D泛酸钙及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其对涉案商业秘密“微生物拆分制备D泛酸”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XF公司指使其员工姜某、马某到XF公司任职,获取商业秘密信息,进而披露给被告。三被告的行为造成XF重大损失,公诉机关以上诉三被告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刑事处罚。
【案件焦点】三被告使用的技术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评析】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姜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马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这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委托专业的商业秘密维权律师进行辩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商业秘密侵权刑事犯罪,其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而应被判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果收到公安机关所发的询问通知书,一般问题不大,因为只是将行为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案情。但当收到的是讯问通知书,则说明公安机关将行为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此时,行为人就应该开始主动联系律师,询问注意事项以及维权策略。如被讯问的最长期限,对于不需要逮捕和拘留的人,传唤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变相拘押。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讯问。
公安机关对于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等可以采取先行拘留的形式,但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如需提请逮捕的,应该在3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在有关商业秘密案件中,一旦行为人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不予逮捕!
商业秘密维权除从程序上进行维权,更重要的是如何从实体上为被告维护其合法的权利,不至于被无辜重判!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案情】XF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D泛酸钙及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其对涉案商业秘密“微生物拆分制备D泛酸”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XF公司指使其员工姜某、马某到XF公司任职,获取商业秘密信息,进而披露给被告。三被告的行为造成XF重大损失,公诉机关以上诉三被告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刑事处罚。
【案件焦点】三被告使用的技术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评析】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姜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马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这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委托专业的商业秘密维权律师进行辩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商业秘密侵权刑事犯罪,其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而应被判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果收到公安机关所发的询问通知书,一般问题不大,因为只是将行为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案情。但当收到的是讯问通知书,则说明公安机关将行为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此时,行为人就应该开始主动联系律师,询问注意事项以及维权策略。如被讯问的最长期限,对于不需要逮捕和拘留的人,传唤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变相拘押。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讯问。
公安机关对于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等可以采取先行拘留的形式,但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如需提请逮捕的,应该在3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在有关商业秘密案件中,一旦行为人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不予逮捕!
商业秘密维权除从程序上进行维权,更重要的是如何从实体上为被告维护其合法的权利,不至于被无辜重判!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上一篇:上一篇:被告在法庭中如何以“公知性”主张专利不侵权
下一篇:下一篇:专利评价报告和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各位分清了吗?有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