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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如何被推定的?
时间:2016-12-28 10:35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信息、以及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或其合法掌握的商业信息的行为。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以上侵权行为之一。但商业秘密信息侵权行为较为隐蔽,通常很难通过完全客观的证据直接证明,面对此司法难题,我国法律是如何解决的呢?

【基本案情】崔某是原告HKT公司的员工,任职销售代表,2007年HKT公司将崔某派驻于TD公司,全面负责TD公司的业务,其职责包括与TD公司进行沟通、了解TD公司的订购意向等。但在与TD公司合作了两年后,交易戛然中止。后原告发现TD公司在中止合作后一直与北京TTH公司进行贸易往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为崔某在职期间伙同他人共同设立。原告以被告崔某、TTH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法院。并提交与崔某的劳动合同以及原告与TTH公司招标投标报价列表证明被告使用有关客户信息商业秘密。
 
【案件焦点】被告崔某、TTH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1)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华唐天鸿公司赔偿原告华凯通公司经济损失93万元;(2)驳回原告华凯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案件如果能够通过客观的证据完全还原是案件审理的最佳效果,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无法通过证据直接反映真相的情况。但法官需要作出判决,如何运用现有的证据证明出一个高度盖然性的事实成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一个选择。而高度盖然性也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证明能力的要求。法律意义上的推定是一种证明规则,即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这种推定的可行性鉴定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某种逻辑联系上。

    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上,推定原则也被适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颁布、1998年修正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中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该规定规定权利人无须直接举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利诱等不正当获取手段或者使用、允许使用等行为,而是通过推定原则来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举证证明二者使用信息的相同以及行为人存在接触商业秘密信息的可能,被告举证证明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存在合法来源,如果无法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原告提交的招标投标报价表显示原告、被告投标的大部分产品规格型号相同,但被告的中标价格普遍低于原告的标底,仅有极少量产品的中标价格略高于原告的标底证明二者使用的信息存在相似。另通过崔某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以及业务情况的一系列证明说明崔某掌握涉案商业秘密信息证明被告有接触商业秘密信息。通过以上两点原告完成了其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于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使用上述信息的合法来源,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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