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起诉时没有提出确切的商业秘密信息可以补救吗?
时间:2016-11-28 19:02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需要确定其所主张商业秘密信息有哪些?即确定秘密点。秘密点的确定不仅是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也是案件审理的中心,即后续侵权的认定都需要围绕秘密点进行。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秘密点主张不充分、不准确的情况。导致起诉后处于不利地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原告有补救措施吗?
【基本案情】美国肯特谷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饲料、谷物、肉类产品等。其以42万美元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成立肯特北京有限公司。陈某是该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成立上海佳和饲料有限公司。肯特公司发现后,以陈某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中院起诉。由于一审对比鉴定中没有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原告后续提交46个配方作为其商业秘密继续主张,法院予以认可并经过对比鉴定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争议焦点】“预混料配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评析】上海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佳和公司和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经过一年多审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点评】虽然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预混料配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存在争议,但其在案件起诉后并经过一段时间审理后提交了新的的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首先原告提交新的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交新的证据还是新的诉讼请求?其次如果属于其中之一,提交的时间点是什么?本案原告提交的时间是否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首先庭审中提交新的信息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主张,是作为新的诉讼请求还是作为新的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那么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其一,原告所主张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其二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三;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害。这三点为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而非证据。证据是用于证明证明对象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特征的一些材料。诉讼请求从广义上讲是指原告向法院请求以判决的形式对其请求作出相应的确认、给付。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主张请求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商业秘密或者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等,从狭义上讲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属于其权益,而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因此,本案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新的46个配方作为其商业秘密,是属于增加诉讼请求的行为。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即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该诉讼请求是独立于本案的,如果存在可以合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在处理原告提出新的秘密点信息时,应该作出一份合并审理的裁定。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平台)
【基本案情】美国肯特谷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饲料、谷物、肉类产品等。其以42万美元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成立肯特北京有限公司。陈某是该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成立上海佳和饲料有限公司。肯特公司发现后,以陈某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中院起诉。由于一审对比鉴定中没有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原告后续提交46个配方作为其商业秘密继续主张,法院予以认可并经过对比鉴定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争议焦点】“预混料配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评析】上海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佳和公司和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经过一年多审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点评】虽然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预混料配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存在争议,但其在案件起诉后并经过一段时间审理后提交了新的的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首先原告提交新的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交新的证据还是新的诉讼请求?其次如果属于其中之一,提交的时间点是什么?本案原告提交的时间是否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首先庭审中提交新的信息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主张,是作为新的诉讼请求还是作为新的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那么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其一,原告所主张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其二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三;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害。这三点为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而非证据。证据是用于证明证明对象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特征的一些材料。诉讼请求从广义上讲是指原告向法院请求以判决的形式对其请求作出相应的确认、给付。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主张请求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商业秘密或者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等,从狭义上讲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属于其权益,而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因此,本案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新的46个配方作为其商业秘密,是属于增加诉讼请求的行为。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即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该诉讼请求是独立于本案的,如果存在可以合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在处理原告提出新的秘密点信息时,应该作出一份合并审理的裁定。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平台)
上一篇:上一篇:既为公知技术就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
下一篇:下一篇:专利侵权者的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