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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通过专利无法制得的产品,并不代表不能获得
时间:2017-11-08 21:41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2009)民提字第84号
      【关键词】鉴定人员、经验、技巧、诀窍
      【摘要】在进行化学试验时,操作人员的经验以及对操作技巧和诀窍的掌握程度均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鉴定人员通过专利无法制得的产品,在权利人那里并不代表也不能制得。
      【基本案情】申请再审人OY公司因与被申请人ZXT、二审上诉人HS公司、ZQ公司、一审被告YST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6)吉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OY公司申请再审称,OY公司提交了专利申请文件、备案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OY公司还提交了现场勘验申请,请求二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进行现场勘验,证明其依照自有方法能够制得左旋氨氯地平,但二审法院不予理睬,仅以法源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认定OY公司依照自有方法不能制得左旋氨氯地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以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2.认定ZQ公司、HS公司、OY公司不侵犯涉案专利权。3.判令ZXT承担鉴定费用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ZXT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关于法源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能否采信。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在进行化学试验时,操作人员的经验以及对操作技巧和诀窍的掌握程度均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鉴定人员通过专利无法制得的产品,在权利人那里并不代表也不能制得。
       在本案中,OY公司在335专利的实施例1中仅以“将所得固体在乙醇中重结晶”对重结晶步骤进行了相对概括的描述,但在现场试验过程中,OY公司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对重结晶步骤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观察和操作。因此,虽然法源中心组织的鉴定人员依照335专利无法制得左旋氨氯地平。但并不足以据此认定OY公司依照该专利方法亦无法制得左旋氨氯地平。原审法院忽视了试验操作人员所掌握的经验、技巧以及诀窍对试验结果可能带来的实质影响,在OY公司明确提出其在实施335专利时还拥有一定的经验、技巧和诀窍的情况下,对于OY要求由其工作人员进行试验操作的请求置之不理,轻易采信法源中心的检验报告,以致造成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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