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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是否有限定作用?
时间:2017-11-08 21:41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2005)民三提字第1号
    【关键词】限定词、专利侵权、权利要求
    【摘要】权利要求中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有限定作用,主要取决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可以联想到除了在该限定词之外是否存在一种方案仍然可以实现发明目的,否则,就等于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去了该限定词,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合理的扩大,有损社会公众的利益。
     【基本案情】原审上诉人XY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RD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4)辽民四知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Y公司认为该判决有错误,于2004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XY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错误地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以“一层与两层只是数量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会引起质的变化”为由,错误地将筒管壁层中只含有一层玻璃纤维布这已被专利权人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事实上,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使用了“至少二层”而不是“二层”这一边界和底线十分清楚的限定条件来限定壁层中应包含的玻璃纤维布的层数。这就表明,专利权人认为壁层中所包含的玻璃纤维布不能少于二层,否则就不能实现其发明目的或与现有技术相区别,并因此使用“至少二层”这样的限定特征将不使用或者仅使用一层玻璃纤维布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原告的权利要求书中“至少二层”的术语是否构成对权利保护要求的限定?
    【法院判决】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四知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8020元,由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负担。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权利要求中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是否有限定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在叙述玻璃纤维布层数时,明确使用了“至少二层以上”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说明书亦明确记载玻璃纤维布筒的套叠层“可以少到仅两层”,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这一明确的限定条件。应当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无法联想到仅含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玻璃纤维布仍然可以实现发明目的,故仅含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有玻璃纤维布的结构应被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就等于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去了“至少二层以上”,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合理的扩大,有损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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