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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源代码基础上开发的软件属于合作作品吗
时间:2016-11-23 15:33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开源软件是软件著作权人通过在社区网站公开软件源代码,供公众免费下载、修改、复制等,其和免费软件不同的是使用软件源代码的人需要遵循许可证的授权规定。在后的软件使用者通过对开源代码进行修改形成新的软件,在后软件属于合作作品吗?软件修改者能否成为新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对软件进行登记?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在美国发生了一起有趣的案例,原告Roder在开源网站上建立了一个JMRI的开源项目,并于2001年5月七日正式运营。被告于2002年4月17日向美国政府申请了一项专利,专利里使用了JMRI项目。2008年,被告致信给原告,称其侵犯了其拥有的专利权,并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原告收到信后,其律师团队开始对此事展开调查,后查明真正的侵权者应该是被告,被告员工使用JMRI项目的远吗,但并没有提及原作者的名字以及来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评析】该案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了驳回,其认为JMRI的代码已经向别人免费提供,因此当有人违反授权的时候,其不能对其进行起诉和要求赔偿。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其认为虽然开源产品授权协议没有涉及到资金交换,但这并不能视为开源社区没有考虑到产品的经济利益。
 
【律师点评】在讨论在开源代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所开发的新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之前,需要先对开源软件进行一个了解。

     开源软件是指源代码公开,公众基于许可证的授权下可对其自由使用、修改和再发布的一系列列软件集合。开源软件实质上是软件著作权人放弃其一部分著作权利,根据其所需选择不同的许可证获取利益。开源软件许可证是开源软件的一种契约和授权方式,是对开源软件进行规范的授权合同,开源软件的被许可人在免费使用、修改复制软件时需要遵循许可证的规定,如GPL许可证第4条:除非你明确按许可证提出的要求去做,否则你不能复制、修改、转发许可证和发布程序。任何试图用其他方式复制、修改、转发许可证和发布程序是无效的。由此条款说明按照GPL许可证开发的开源软件、许可证办法这是有条件的将部分权利授予用户,所以后续参与开发人员仅仅是被许可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人,所以就不能对该软件充分行使著作权。另外如Apache许可证规定每一个修改过的文件,是需要放置版权说明的。等等,世界上的开源许可证大概上百种。

    从以上对开源软件的介绍可以看出开源代码许可证实质相当于一个”格式条款“协议,当然此格式条款并不像民法上所说的”格式条款”在进行条款解释时需要做对条款制定者不利的解释。开源软件通过公开在社区网站供公众免费下载、复制等,作为被许可者应该认真详读许可证,作出是否要遵循的意思表示,通常当对软件进行下载使用即代表默认协议的有效性。当然,软件的修改者对所修改的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也应该根据许可证的规定。软件代码通过公开,一些软件开发者可以缩短软件开发的时间,提升更新率,但仍需注意许可证的要求,切莫违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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