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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合法来源的凭证应保持对方盖章的清晰
时间:2017-11-08 21:42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82号
【关键词】合法来源抗辩、侵权、盖章
【摘要】合法来源的证明一般通过出示正式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据,因此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客观性成为被控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特别在这些票据中能证明对方存在与否的盖章一定要保持清晰,否则将成为无效证据,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06年12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原告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是由YP公司提供给被告参展的样品,被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并提供了盖有YP公司印章的《申明》、YP公司的企业登记查询信息、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一、被告BL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GJ公司ZL20062016712X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BL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J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40000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行为限制。适用本条规定的仅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
(二)主观过错。被诉侵权方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主观态度应为“不知道”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知道而实际并不知道这两种情况。这里的“不知道”让被诉侵权方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本款中的“不知道”只是被诉侵权方的一种断言即可成立,除非原告有相反证据证明;
(三)合法来源的证明一般通过出示正式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据。
在本案中,证明合法来源的凭证《申明》的盖印位于页面右下角,印章与整个打印文字部分分离,亦无任何出具人员的签名,不符合一般的商业用印习惯,不能证明《申明》内容为YP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于本案中没有提交与YP公司存在提供或接收样品的正式交易文件,且YP公司没有到庭提供核实意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案件来源】(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82号
【关键词】合法来源抗辩、侵权、盖章
【摘要】合法来源的证明一般通过出示正式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据,因此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客观性成为被控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特别在这些票据中能证明对方存在与否的盖章一定要保持清晰,否则将成为无效证据,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06年12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原告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是由YP公司提供给被告参展的样品,被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并提供了盖有YP公司印章的《申明》、YP公司的企业登记查询信息、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一、被告BL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GJ公司ZL20062016712X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BL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J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40000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行为限制。适用本条规定的仅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
(二)主观过错。被诉侵权方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主观态度应为“不知道”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知道而实际并不知道这两种情况。这里的“不知道”让被诉侵权方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本款中的“不知道”只是被诉侵权方的一种断言即可成立,除非原告有相反证据证明;
(三)合法来源的证明一般通过出示正式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据。
在本案中,证明合法来源的凭证《申明》的盖印位于页面右下角,印章与整个打印文字部分分离,亦无任何出具人员的签名,不符合一般的商业用印习惯,不能证明《申明》内容为YP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于本案中没有提交与YP公司存在提供或接收样品的正式交易文件,且YP公司没有到庭提供核实意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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