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说明书与附图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限定作用
时间:2017-11-08 21:43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说明书、附图、限定作用
【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只能在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相关术语或者其他需要解释的语言的,应当参照说明书与附图做出合理的解释,但是不能以说明书与附图的相关技术方案来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基本案情】上诉人AD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D公司称,涉案专利记载“梯形体倒置,且连接在矩形体上面”,即明确限定了“一个矩形体”和“一个梯形体”的相互位置和装配关系,“连接”一词也明确表示绿化箱由两个成型的分体件相接而成,显然排斥了一体式箱体;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箱体系一体注塑件,省略了“连接”加工步骤和必然存在的“连接件”,同时克服了两部件连接后可能存在的强度、承重性和储水性差以及连接处易漏水等问题,具有优于专利的有益效果。综上,AD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所限定的结构存在本质不同。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AD公司负担。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描述“隔板支撑体与隔板”之技术特征时之间时是否具有“链接”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即是说明书与附图中能不能限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这两条规定,说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用来限定权利的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对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做出合理解释,例如对相关技术术语与相关技术概念进行解释,但不能限定权利的保护范围。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看到的是其在描述“隔板支撑体与隔板”之技术特征时,表述为“隔板下面有隔板支撑体”,仅披露了两者的位置关系,既没有描述“隔板”与“隔板支撑体”的连接关系,也没有对两者之间的结构进行任何揭示。换言之,四原审被告所主张的“隔板和隔板支撑体的连接关系”并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隔板下面有隔板支撑体”之技术特征内容之一。虽然涉案专利附图2显示“隔板支撑体固定在隔板上”,但这只是属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例,仅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不能将仅记载在说明书和附图中的“隔板支撑体固定在隔板上”作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而缩小其保护范围。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说明书、附图、限定作用
【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只能在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相关术语或者其他需要解释的语言的,应当参照说明书与附图做出合理的解释,但是不能以说明书与附图的相关技术方案来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基本案情】上诉人AD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D公司称,涉案专利记载“梯形体倒置,且连接在矩形体上面”,即明确限定了“一个矩形体”和“一个梯形体”的相互位置和装配关系,“连接”一词也明确表示绿化箱由两个成型的分体件相接而成,显然排斥了一体式箱体;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箱体系一体注塑件,省略了“连接”加工步骤和必然存在的“连接件”,同时克服了两部件连接后可能存在的强度、承重性和储水性差以及连接处易漏水等问题,具有优于专利的有益效果。综上,AD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所限定的结构存在本质不同。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AD公司负担。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描述“隔板支撑体与隔板”之技术特征时之间时是否具有“链接”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即是说明书与附图中能不能限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这两条规定,说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用来限定权利的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对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做出合理解释,例如对相关技术术语与相关技术概念进行解释,但不能限定权利的保护范围。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看到的是其在描述“隔板支撑体与隔板”之技术特征时,表述为“隔板下面有隔板支撑体”,仅披露了两者的位置关系,既没有描述“隔板”与“隔板支撑体”的连接关系,也没有对两者之间的结构进行任何揭示。换言之,四原审被告所主张的“隔板和隔板支撑体的连接关系”并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隔板下面有隔板支撑体”之技术特征内容之一。虽然涉案专利附图2显示“隔板支撑体固定在隔板上”,但这只是属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例,仅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不能将仅记载在说明书和附图中的“隔板支撑体固定在隔板上”作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而缩小其保护范围。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上一篇:上一篇:无效权利要求对从属权利要求有何影响?
下一篇:下一篇:软件著作权人注意先使用后收费方式的提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