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法人单位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认定?
时间:2017-11-08 21:14 作者:邱戈龙
【导读】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性,其独立的财产使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但法人的意志的体现需要由人来完成,且法人的意志从本质上来说也属于人的意志。如何判断一个行为属于法人所为,由其承担必要后果?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多数案件发生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单位之间,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什么情况下体现单位意志?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四川WL广告公司与被告单位GR公司出于营利目的,由被告人孙某指示被告人张某和洪某、梁某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谋取利益。上述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GR公司辩称客观上被告单位没有和被告洪某签订合作合同,被告人孙某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行为,被告单位涉案收入,应当与WL广告公司的收入区分开来。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一、被告单位成都GR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元二角七分,上缴国库。二、被告单位成都GR公司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百九十二万四千二百八十七元零九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单位相对于自然人来说具有特殊性,如其不能处以自由刑,所以在很多诸如人身伤害类犯罪就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因此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单位犯罪。
一般单位意志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且为谋取单位利益而作出的。法人由股东设立,各股东之间成立董事会,负责单位的业务决策,由董事会聘请人员作为经理负责业务的实施。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时,可以从以下几个点进行考虑:决策的制定者是否为董事会或股东合意?决策的实施目的是否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其行为能力需要最终由自然人来实现,而该自然人通常即是法定代表人。因此,由法定代表人的做出的代表公司作出的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公司的行为。从外部表现来看,我们无从得知决策是否是否由董事会作出,我们只能从行为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作出,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代表了整个董事会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GR公司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财物明细清单等材料可以看出孙某等人的行为是以GR公司的名义,且收益由GR公司所得,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行为。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平台)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四川WL广告公司与被告单位GR公司出于营利目的,由被告人孙某指示被告人张某和洪某、梁某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谋取利益。上述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GR公司辩称客观上被告单位没有和被告洪某签订合作合同,被告人孙某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行为,被告单位涉案收入,应当与WL广告公司的收入区分开来。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一、被告单位成都GR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元二角七分,上缴国库。二、被告单位成都GR公司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百九十二万四千二百八十七元零九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单位相对于自然人来说具有特殊性,如其不能处以自由刑,所以在很多诸如人身伤害类犯罪就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因此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单位犯罪。
一般单位意志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且为谋取单位利益而作出的。法人由股东设立,各股东之间成立董事会,负责单位的业务决策,由董事会聘请人员作为经理负责业务的实施。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时,可以从以下几个点进行考虑:决策的制定者是否为董事会或股东合意?决策的实施目的是否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其行为能力需要最终由自然人来实现,而该自然人通常即是法定代表人。因此,由法定代表人的做出的代表公司作出的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公司的行为。从外部表现来看,我们无从得知决策是否是否由董事会作出,我们只能从行为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作出,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代表了整个董事会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GR公司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财物明细清单等材料可以看出孙某等人的行为是以GR公司的名义,且收益由GR公司所得,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行为。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平台)
上一篇:上一篇: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谈无罪抗辩
下一篇:下一篇:赔礼道歉不适用专利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