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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文件对比可用多份
时间:2017-11-08 21:44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250号
【关键词】创造性、对比文件
【摘要】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该先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次,通过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能否找到现有技术中能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启示作用的技术方案。那么在进行对比的文件中,需要几份呢?
【基本案情】原告AT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3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43XX号决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T公司不服第143X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称,第143XX号决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三个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存在两个连接不同组件的接地端”的认定缺乏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叙述并没有明确“外壳和芯体同时分别设置两个连接不同组件接地端”的意思。本专利说明书第一页倒数第二段记载,本专利的接地端6可以与芯体的接地端8共同实现接地,也可以通过在外壳5与接地端8之间设置绝缘垫7,使接线端6和8之间实现分别接地。因此,本专利如果实现分别接地,则必须安装绝缘装置,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应当被宣告无效。
【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3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AT公司负担(已交纳)。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可以引用多份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比对。
在本案中,根据三个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和2仅给出了金属外壳可以接地的启示,但是并未明确公开外壳上连接有另一个接地端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具有固定凸缘,但该对比文件并未记载上述固定凸缘可以作为接地端使用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至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外壳5上设有接地端6”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在芯体和外壳上分别设置两个不同接地端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三个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250号
【关键词】创造性、对比文件
【摘要】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该先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次,通过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能否找到现有技术中能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启示作用的技术方案。那么在进行对比的文件中,需要几份呢?
【基本案情】原告AT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3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43XX号决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T公司不服第143X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称,第143XX号决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三个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存在两个连接不同组件的接地端”的认定缺乏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叙述并没有明确“外壳和芯体同时分别设置两个连接不同组件接地端”的意思。本专利说明书第一页倒数第二段记载,本专利的接地端6可以与芯体的接地端8共同实现接地,也可以通过在外壳5与接地端8之间设置绝缘垫7,使接线端6和8之间实现分别接地。因此,本专利如果实现分别接地,则必须安装绝缘装置,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应当被宣告无效。
【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3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AT公司负担(已交纳)。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可以引用多份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比对。
在本案中,根据三个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和2仅给出了金属外壳可以接地的启示,但是并未明确公开外壳上连接有另一个接地端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具有固定凸缘,但该对比文件并未记载上述固定凸缘可以作为接地端使用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至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外壳5上设有接地端6”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在芯体和外壳上分别设置两个不同接地端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三个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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