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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不侵犯商业秘密确认之诉
时间:2016-11-14 16:52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任何案件起诉之前都须明确管辖即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以及哪个级别的法院起诉。商业秘密侵权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般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商业秘密不侵权之诉,在实践中存在疑问,认为不侵权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应使用一般管辖规则即被告住所地。因此,此类案件被告总是以管辖不适当而提起异议。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一个分析说明。
【基本案情】HM电力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CZ电气公司向其发出侵权警告,而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请求确认不侵权。CZ电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侵权之诉,不适用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本案亦不符合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基本情形,本案系确认之诉,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贵州省遵义市司法机关管辖。
【法院评析】上海市普陀区为HM从事CZ电气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经营活动的地点,属于侵权行为所在地。而本案属于侵权类案件,应适用侵权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故驳回CZ电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律师点评】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管辖如何处理是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其一确认之诉原则上应适用一般的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其二确认不侵权之诉提起的原因在于原告因被控侵权而提起请求确认其不侵权,即案件焦点在于是否侵权,应属于一个侵权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他字第4号司法解释写道:“一、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从此条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侵权纠纷,应使用侵权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此处侵权所在地应如何认定,前文已经提到确认不侵权诉讼实质上是对原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认定,从取证角度以及法律规定含义方面分析,侵权行为地应该认定为被告指控原告实施侵权行为所在地。而非被告发出警告行为所在地。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原则同样适用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对于原告来说,侵权行为地往往也是其住所地,选择在侵权行为地诉讼对其是有利的。因此本案原告选择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即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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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HM电力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CZ电气公司向其发出侵权警告,而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请求确认不侵权。CZ电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侵权之诉,不适用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本案亦不符合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基本情形,本案系确认之诉,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贵州省遵义市司法机关管辖。
【法院评析】上海市普陀区为HM从事CZ电气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经营活动的地点,属于侵权行为所在地。而本案属于侵权类案件,应适用侵权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故驳回CZ电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律师点评】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管辖如何处理是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其一确认之诉原则上应适用一般的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其二确认不侵权之诉提起的原因在于原告因被控侵权而提起请求确认其不侵权,即案件焦点在于是否侵权,应属于一个侵权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他字第4号司法解释写道:“一、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从此条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侵权纠纷,应使用侵权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此处侵权所在地应如何认定,前文已经提到确认不侵权诉讼实质上是对原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认定,从取证角度以及法律规定含义方面分析,侵权行为地应该认定为被告指控原告实施侵权行为所在地。而非被告发出警告行为所在地。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原则同样适用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对于原告来说,侵权行为地往往也是其住所地,选择在侵权行为地诉讼对其是有利的。因此本案原告选择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即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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