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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技术启示
时间:2017-11-08 21:45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2)行提字第7号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
     【摘要】判断涉案专利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如果存在该技术启示,那么涉案专利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基本案情】申请再审人CZQ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JK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X)高行终字第63X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ZQ申请再审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是,“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档油围壁(4)”,其作用是将润滑油保持在斜齿轮组的周围,防止裁剪的布料被污染。附件5-1中具有上下敞开的护罩200,将润滑油自底部的机油箱162喷洒到护罩200外的上方,起“送”的作用,而不是将润滑油保留在护罩200内部。因此,二者的作用正好相反。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特征部分是“围壁(6)外的传动齿轮位置(5)上设置弧形盖板(7)”,其作用是将润滑油直接保持在传动齿轮周围;附件5-1中挡板206的作用是接收自下而上喷洒上来的润滑油并输送到其他需要润滑的部件,起“接收”的作用,二者的作用也正好相反,故不能认定具有技术启示。
     【法院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34号行政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32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2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JK公司对CZQ第20052001457XX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附件5-1公开的润滑系统的技术方案对于涉案专利是否具有技术启示。
     《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判断方法的技术启示要求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与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否则不能认为具有技术启示。
      在本案中,附件5-1公开的润滑系统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有效输送润滑油,以实现对绕线机的内部构件进行润滑,而不是防止润滑油飞溅污染布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看到附件5-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无动机将其润滑系统中的护罩200和挡板206的技术特征加以改进后,应用到裁剪机磨刀机构中,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防止润滑油飞溅,将润滑油保持在斜齿轮周围的技术问题。因此,附件5-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不存在促使其获得本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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