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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侵权交叉分析
时间:2016-11-07 17:12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公司企业的字号反映在公司的名称里,按照法律的规定,企业的名称应该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反映自身特点,使公众能够区分市场主体的最主要的一部分,很多企业在创造其产品的商标时,往往也是沿用其企业字号。所以企业字号与商标对于公众来说,容易产生较强的联系。所以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不得侵犯在先企业字号的权益,企业字号的登记也不得侵犯在先注册商标的权益。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不是每一种牛奶都叫特仑苏”,相信很多人都会记得这句广告词,然而“特仑苏”也陷入到商标侵权纠纷当中。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先后注册申请“特仑苏”、“特仑苏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牛奶制品、酸奶商品上。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其后销售多种牛奶产品并标注“来自特仑苏的问候”等字样。蒙牛公司发现后以特仑苏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上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天津特仑苏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特仑苏标志的行为构成不规范使用,且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判令天津特仑苏公司变更字号,并赔偿蒙牛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律师点评】企业的字号与商标有什么区别?这是在分析字号与商标交叉侵权问题首先要知悉的。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一般由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所构成,其注册没有地域的限制。前面略微提到字号存在于企业名称里,在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可能会存在完全一致的情况,但字号属于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不得存在相同的情形。且字号并非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作为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的标志。其具有地域限制,如在不同的区域存在相同的企业名称,一般不会被认定侵权,但在不同的区域存在相同的商标则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认。所以在认定企业名称是否侵权时其认定范围比商标更小。
    但企业字号和商标是公众容易产生混淆的地方,一些企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利用一些商标或知名企业的字号的知名度,进行搭便车行为,这种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规定,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为:其一在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二突出使用字号使相关公众容易产生误认的。从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并不是禁止企业在登记字号时不准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而是禁止企业的不规范使用即突出使用行为,如本案中,天津特仑苏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明显的标志一些如来自特仑苏的问候等字样,属于突出使用,构成对特仑苏商标的侵权。
    另外,既然法律并不禁止字号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如果认定企业字号构成侵权,一般应该判令被告停止不规范使用行为,而至于变更字号。但本案中,法院判决天津特仑苏公司变更字号,这是由于首先,“特仑苏”商标在被告公司注册成立之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被告公司作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其使用特仑苏作为字号,明显存在搭便车的嫌疑,存在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其变更字号是符合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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