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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那些事
时间:2016-11-02 17:18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在这个品牌日益膨胀的年代,要在众多纷繁杂乱的商标品牌中脱颖而出,不仅要在商标的设计上有独特性,也要提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使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同步的结合起来。现如今,商标维权案件已经占据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壁江山。商标的维权手段多种多样,维权的程序也比较繁杂,其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会员会在这些程序中占有重要位置,他们究竟负责商标的什么?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总结。

【基本案情】本案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杭州啄木鸟鞋业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靴。后其发现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服装、领带、皮包上使用与其商标类似的商标。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七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 申请人使用商标指向的商品与七好公司的商品不属于《区分表》里的同一类别,且两者商品在制作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了驳回。杭州啄木鸟公司遂向法院请求对七好公司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与商评委意见一致。案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高院认为啄木鸟公司所提供的确认为驰名商标的行为发生在被告申请注册之后,不能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驰名商标。但争议商标的啄木鸟图形与引证商标的鸟图形在局部上略有差异,但整体造型基本相同,因此,商标标识整体外观近似。同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不为同一类似群组,但均未穿戴类商品,商品及生产商品的企业关联性极强,因此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对一审判决和商评委的裁定予以了撤销。

【律师点评】本案事由商标异议引发,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如果先申请注册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灾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自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权利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审查认定申请商标属于与在先注册商标类似或近似,会予以驳回。这是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自身的审查,另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的下列使用行为,也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申请商标属于与在先注册商标类似或近似是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争议原因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商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如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类似商品类似商标同一天申请的等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属于商标局的内部机构,是商标局的职能单位,从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处理的事务来看,其主要是面向当事人。即除了利害关系人对正在注册商标或者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问题的审查,还处理有关商标局所作出的驳回的裁定的复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