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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属于计算机软件还是视听作品——软件侵权案例分析
时间:2016-09-28 17:25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随着“仙剑”系列网游的火爆,越来越多的同类型网络游戏应运而生。这类网络游戏相对于以往游戏来说,增加了故事的情节、场景和音乐等,玩家们除了能够感受到打游戏时的激动,还能享受与观看视听作品一样的乐趣。游戏开发者在获得游戏发行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对层出不穷的盗版软件感到无助。对于这种包含视听内容的网游作品,行为人进行非法复制发行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还是对视听作品的侵犯?
【基本案情】原告外星电脑公司将其开发的《楚汉争霸》《战国群雄》等十种游戏软件到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被告翁XX、叶XX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了上述游戏软件,并将十种软件的名字进行了修改,后以振华公司的名义对生产和销售。原告发现被告上述行为后,以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开发的《楚汉争霸》等十种中文游戏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上诉人经登记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依法享有对该十种游戏软件的著作权。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其游戏软件既属于计算机软件,又应当作为影音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其在一审中以讼争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而非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而且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故将本案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处理。经过审理查明,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的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够被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等的由自然语言或其他语言组成的文字资料或图表。
游戏软件之所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在于游戏的运行、操作规则、操作流程等都是由软件源代码的体现,游戏设计者通过编写软件源代码,将其对游戏需求的思想通过源代码进行表达出来,即软件源代码是游戏设计者思想的表达,法律对该表达进行保护。
而游戏软件体现出来的故事、场景、人物形象以及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则不是由软件源代码编写出来的,而是设计人员的另外创作,如故事的构想、音乐的创作、人物形象的设计等,游戏设计者根据故事情节的发展脉络进行游戏的编写,并加入人物形象及音乐等使玩家享受到更加无穷的乐趣。针对游戏中出现的故事情节、音乐、人物形象等是可以作为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单独进行保护的,权利人可以单独对这些作品进行使用和许可等。
网游即包含了计算机软件作品也包含了传统著作权作品,当游戏软件被侵权时,应该以何纠纷进行诉讼呢?这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如何使用游戏软件的,即使用方式和目的。如本案例中,行为人通过对游戏软件的源代码进行复制、修改并制作成游戏卡带进行销售,其目的是对游戏的销售进行获利,应该认定为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而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将游戏的故事情节改编为小说或者电影电视作品等时,是对游戏故事情节的侵权,故事的创作者可以单独起诉进行维权。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基本案情】原告外星电脑公司将其开发的《楚汉争霸》《战国群雄》等十种游戏软件到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被告翁XX、叶XX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了上述游戏软件,并将十种软件的名字进行了修改,后以振华公司的名义对生产和销售。原告发现被告上述行为后,以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开发的《楚汉争霸》等十种中文游戏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上诉人经登记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依法享有对该十种游戏软件的著作权。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其游戏软件既属于计算机软件,又应当作为影音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其在一审中以讼争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而非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而且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故将本案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处理。经过审理查明,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的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够被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等的由自然语言或其他语言组成的文字资料或图表。
游戏软件之所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在于游戏的运行、操作规则、操作流程等都是由软件源代码的体现,游戏设计者通过编写软件源代码,将其对游戏需求的思想通过源代码进行表达出来,即软件源代码是游戏设计者思想的表达,法律对该表达进行保护。
而游戏软件体现出来的故事、场景、人物形象以及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则不是由软件源代码编写出来的,而是设计人员的另外创作,如故事的构想、音乐的创作、人物形象的设计等,游戏设计者根据故事情节的发展脉络进行游戏的编写,并加入人物形象及音乐等使玩家享受到更加无穷的乐趣。针对游戏中出现的故事情节、音乐、人物形象等是可以作为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单独进行保护的,权利人可以单独对这些作品进行使用和许可等。
网游即包含了计算机软件作品也包含了传统著作权作品,当游戏软件被侵权时,应该以何纠纷进行诉讼呢?这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如何使用游戏软件的,即使用方式和目的。如本案例中,行为人通过对游戏软件的源代码进行复制、修改并制作成游戏卡带进行销售,其目的是对游戏的销售进行获利,应该认定为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而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将游戏的故事情节改编为小说或者电影电视作品等时,是对游戏故事情节的侵权,故事的创作者可以单独起诉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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